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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7日星期五

070719 立里:道德和自由

Subject: 道德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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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lihlii
Date: 2007/7/19
To: salon-friends@googlegroups.com, lihlii@googlegroups.com

1. 最没有自由的地方,也就是道德最堕落败坏的地方。专制奴才学者们,把"自由 liberty"曲解成"任意 arbitrariness",使得人们无法理解自由和道德的这一本质关联。
 
2. 对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者来说,没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情心的自然法[3][7],就没有自由。这 种认知是一种人格认知,对于"人"的概念的认同。所以我把"同情心"作为人的特征定义。
 
3. 没有基于同情心的人人平等概念,那么只有通过神学的天赋人权,超越人的神权的存在,来使得人人平等得以在理论 上成立。中国传统伦理和哲学中的"道",也是"道始于情"。这里的"情"在我看来就是人之常情,也就是同情心, 对人的普遍标准认同。"天",就是自然法。"命",就是必然性。
 
4. 康德 (I. Kant) 的三条道德律令[3],和老子的道德观有很大不同。然而最大的共同点在于他们的道 德观,都是先验的,也是超越理性的。其哲学思考都归结到了道德和自然法。和孔子的儒学也有不谋而合之处。
 
6. 法治秩序本身的成立,基于道德。因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甚至也是立法本身是否合法(道德律令,自然法)的判断 标准。所以,道德败坏的社会,法治荡然无存是必然的结果。法律其实是道德的派生物,而不是相反,道德是软性的法 律。道德律令通过法律实施而得到体现,但法律绝不是道德律令的最高表现。法律是道德的从属物,是下位 法则,而不是上位法则。
 
一个不道德的法律文本,制度,实践,首先就是非法的法律,制度,实践。
 
7. 道德律令的原生性,导致其无法依赖其他社会范畴(比如法律)做形式化的表达。这也符合我的另一个观点:真正的 宪法,必然是不成文法。中共国实行的真正的"宪法",根本就不是字面上的那部"宪法"。他的真正的习 惯法宪法用毛泽东的话来表达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按照我对"礼"的解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毛泽东显然不允许别人用枪杆子夺取他的政权,那么,他这么做,就 是非礼,:) 也不符合康德的第一条道德律令:普遍立法。
 
王晓华的文章[8]很不错,但是其中说"父子相隐"违背"信"的道德律,违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礼的道德律令,仔 细一想就会发现这恰恰符合这两条道德律。
 
亲亲相隐,保持沉默不告发自己和亲人,在自由主义法治中已经是一项自由利权(沉默权)。这恰恰符合"己 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我们显然不希望自己的父子被惩处,因此不能要求别人告发家庭成员。大义灭亲不符合儒家伦理。这 不等于说亲人犯罪就支持或者帮衬之,而是试图保护他。根据情形,规劝他放弃犯罪,改邪归正,自首认错,补偿受害人,也 是保护他的一种方式。告发陷害家庭成员,是为非礼。
 
比如,典故中的"其父攘羊",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礼,我们都不希望别人偷我们的羊, 因此,偷羊是非礼,应该阻止。但是,偷窃发生后,告发父亲,则也违背礼,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 们都不希望自己被亲人出卖,或者出卖亲人,看亲人遭到处罚。如何帮助亲人呢?比如,帮他赶紧把羊还回去,甚至替父代 过,谎称是自己偷的,以自己替代亲人受惩处。
 
他还曲解了"信","信"不是无所不揭露,而是守约,守信用。信容易被理解为不骗人,不欺诈,这些是和"守约"有关 的含义,但并不是本意。上面代人受过的这种善意谎言,就和"信"无关。不撒谎并不能作为一条道德规范。许多情形 下,撒谎很有必要,而且符合高尚的道德规范。
 
8. 一个普遍鄙视道德的犬儒主义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不彰的乱世。我周围的朋友,都经常会发出对"道德"的耻笑。这 是在共产主义毁坏道德秩序人伦之后的逆反社会病,是国家恐怖主义戕害人心的社会传染病。
而一个不道德的政权,阴险恶毒地奉行暴力谎言的政权,口口声声荣耻道德,这达到了对道德的双重毁灭的效果。正如"人 民"这个概念被强奸一样。
 
经验中我们也可以很容易理解:要对一个社团进行破坏,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渗透进入,然后以这个社团的名义犯罪,激 起公愤。对一个人最好的毁誉方式,就是假装是他的朋友,用朋友的身份诽谤。:)
 
要最彻底地铲除道德秩序,最好的办法就是用道德的名义。四有新人,"德智体"三好学生,实则为奴化教导。
 
中学时候,因为反感不入团。很喜欢我的班主任在全班会议上评论到是否可以给我"品学兼优生"奖励的时候 说,不要求进步,不入团,品德有亏。同学中的团支部书记站起来反驳说:入团是政治选择,不是品德问题。现在回 想,那时候的中学同学,有很多极其聪明,勇敢,独立的,使我时时感念。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爱国党对道德的铲除,剿灭,李代桃僵的巧妙毁坏方式。
 
9. 不自由的制度,不仅仅是因为后果如何而被抛弃,而首先是因为其本质上的不道德。
 
康德道德律令的自由根基及其启示
Foundation of Freedom Kant's Moral Precepts and Its Enlightenment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04期
赵祥禄
 
道德律令的自我立法是自由概念的精髓;自由概念的特点在于其先验的不可解释性,是意志之性质以及同自律具 有同义性;自由是绝对命令得以成立的前提,没有自由,绝对命令就不可能;康德的自由概念对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产 生了重要影响.
 
老子与康德道德观之比较
<<兰州学刊 >>2003年06期
代凌云
 
老子和康德是中西方著名的哲学家,他们都十分关注人类伦理道德的走向.在对人类道德作了深刻的剖析后,老 子和康德分别建立了庞大的道德形而上学的伦理体系.在对两人道德基础、原则、理想的分析比较时,我们看到他们的 道德观念对我们现代道德建设所具有的启迪意义.
 
[3]
梁晓俭: 一种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探究; http://www.unusuniversus.com/bjfx/viewszhazhi.asp?id=49
同济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法律或法权理论属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他认为,"对自己的义务是伦理学理论,对别人的义务是法权理 论。"[ix] 它们均决定于人的自由意志和实践理性,而
自由意志和实践理性在康德那里是等同的,它们都是人的超生物性的本质。强调意志或实践理性须超越经验在于 要使向善的意志摆脱经验,以期促成对绝对的道德律令或道德原则
的服从。这就是康德在伦理学领域的"哥白尼式革命",即把道德基础从经验的外在的对象(物)转移到先验的主体(人)的 意志中来,[x] 从而使道德伦理在与爱好、愿望、效
果的对峙和冲突中显示出其崇高本质。实践理性是人所具有的能发现和坚持道德原则的能力,也可以看成是意志 行为准则的形式,但由于它缺乏构成法规的质料,所以只能是意志
行为准则(法规或伦理准则)的形式。这个绝对形式就是道德律令或绝对命令,具体表现为三条律令:其一, "不论做什么,总应该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
条普遍的立法原理。"[xi] 指任何经验准则必须有普遍有效性。[xii]其二,"这样行动,无论对你自己或对别 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xiii]其
三,"把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xiv]这三条著名的道德律令:"普遍立法形式","人 是目的" 以及"意志自律",是康德对文艺复兴以来"人本
主义"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然法原则更抽象的哲学阐述。道德律令既是绝对服从,又是法由己出,同 时因为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三条命令在原理上是统一的,都
是实践理性或自由意志的实践原则。
 
 
道始于情, ... 〈论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一文中已说明中国传统重视情感(由情况、情境产生的人情及关系),将 之作为生活的本根实在。郭店竹简的"天—命—性—情—道—
教"的秩序,便是中国哲学文化的"逻辑"。
 
[5] 新康德主义 法学 http://ju.qihoo.com/526271.html
 
[6] 谢地坤: 道德敬畏与价值判断——从康德到新康德主义; http://philosophy.cass.cn/zhexueluntan/jikangde200/08.htm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7] 烈华: 第十九章 构建和谐社会的黄金道德律; http://novel.hongxiu.com/a/30009/337001.shtml
 
康德的这个道德定律的英语译文是:"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 treat each person as an individual rather than as a means to some end." 它的汉语译文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把每个人当作享有天赋人权的个体对 待,而不是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工具。"
康德的这个道德定律又被称作"绝对命令"或"道德黄金律",它与孔子在《论语》中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 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简直如出一辙,以至于我几乎要怀疑康德乃是孔子老先生死后的灵魂在两千多年以后的再 生。
 
[8] 王晓华: 孔子的悖论——有关中国文化创造性转型的一个思路;http://www.zydg.net/magazine/article/1004-2229/2004/11/39456.html
http://xschina.org/show.php?id=3012

[9] Paul Guy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Kant and Modern Philosophy; https://www.cambridge.org/us/catalogue/catalogue.asp?isbn=9780521823036&ss=exc
 
Two things fill the mind with ever new and increasing admiration and awe,
the more often and steadily we reflect upon them: the starry heavens above
me and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 I.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10] 康德:有两种东西

Zwei Dinge erfüllen das Gemüt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ö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ä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ü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  --Imanuel Kant
http://www.ostsicht.de/index.htm?http://www.ostsicht.de/kant.htm

Two things fill me with constantly increasing admiration and awe, the longer and more earnestly I reflect on them: the starry heavens without and the moral law within.
http://www.brainyquote.com/quotes/authors/i/immanuel_kant.html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
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
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气势磅礴的名言之一,它刻在康德的墓碑上,出自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最后一章。
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2144,111230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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