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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5日星期四

091228 律师们评论李庄案

Subject: 律师们评论 李庄案
From: Wuyou Lan

益發顯現李勁松的不可理喻了。在這件事上,不要說一個律師的水準,連常人的理智都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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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lihlii

浦志强律师也对李庄有冷嘲热讽之意。这可能是太子党垄断的讼棍遇到了太子党的黑帮大棒的结果。
看起来李劲松,浦志强至少都是挺讨厌李庄和背后的太子党开的律师事务所(付洋是中共保守派彭真之子)。

以公民个人身份签署国际人权宪章 http://j.mp/udhr-ss 如无法打开签名网页可发空信给 udhr1948+form@gmail.com 收到自动回信的签名表格,填写后寄回给 udhr1948@gmail.com 即可。请广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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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Wuyou Lan

李勁松律師的文章寫得實在不太稱讚。和浦志强的不同。


目录:
  1. 陈有西: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三:证据显示中青报虚假报道  
  2. 陈有西: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二:法院告知所有证人不愿出庭 
  3. 陈有西: 李庄旧闻:会见权的胡蝶效应
  4. 袁裕来律师: 辽阳中院开庭审判 北京律师愤然退庭
  5. 长平:断裂中的重庆打黑
  6. 周筱赟:建议重庆设"眨眼串供罪"
  7. 鞠文英: 李庄律师被抓,中国律师该怎么作?
  8. 萧锐: 对"律师造假门"的几点疑问
  9. 刘辉: 打黑案辩护律师被捕:"杀鸡给谁看"?
  10. 陈有西:论智库 就中青报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三
  11. 斯伟江:中国律师的软肋
  12. 董晓敏:没有律师的日子
  13. 陈有西: 论黑社会犯罪的存在基础及防治策略
  14. 陈有西: 论打黑 就中青报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二
  15. 张思之:就李庄律师被控"伪证"答记者
  16. 浦志强:上天无路,李庄冤枉
  17. 浦志强: 李庄不冤
  18. 浦志强:有感于重庆辩黑律师因伪证被抓
  19. 重庆打黑案先折律师一员:康达所同行李庄律师触碰306条被捕 
  20. 中国青年报:重庆打黑案律师造假近20人被捕 


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705465.html
陈有西博客
2009-12-28

陈有西: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三:证据显示中青报虚假报道  

  [京衡网重庆消息]陈有西律师问京衡网披露:证据显示,《中国青年报》关于李庄跨区打捞队几天捞钱245万这一报道虚假。

中青报12月14日的报道说:

"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 我还要去 '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 承诺:若 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陈有西律师澄清:

1、龚刚模家属和其公司人员,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12月22日《刑事辩护协议》,律师刑事辩护费20万。家属告知李 庄:龚涉黑 一人被抓,为买不良资产包的事。

李庄到重庆获取起诉书和证据后,发现龚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罪、贩卖隐藏枪支、贩毒、放高利贷一亿多、指使杀人、非法经营等多个罪名,涉及成员30多 人,且案 情复杂,大多指控不实,有刑讯嫌疑,律师办案风险很大。若指控成立,龚刚模如被重判甚至死刑,其多家公司已经被指控为涉黑基地,资产将不保。于是 同其家属 再次商定,进行刑事民事一揽子服务。于12月25日签订第二份刑事附带民事《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全案包括"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 顾问"总 共律师费150万元。

2、该150万元全部汇入康达律师所帐户,全部开具了收费发票,公安机关已经到康达所查实。李庄没有私下收费。

3、李庄没有说过龚如不判死刑,要再收费两三千万的话。

4、高子程律师会见李庄向其核实,有无发过"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消息。李庄坚决否认。在案证据也没有出现李庄这样行为的任何证据。


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705108.html
2009-12-28

陈有西: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二:法院告知所有证人不愿出庭 

     [京衡网重庆讯]李庄案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今日到渝。合议庭全体法官在双休日放弃休息等待并安排会见了律师。告知并沟通了如下事项:

    一、申请的八位证人,法院昨天已经全部送达出庭通知。但一位证人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证人都表示不愿出庭,表示以公安笔录为准。两位律师指 出:这些 证人多数在押,不存在愿不愿的问题,他们没有选择的自由。且均系控方证人,应当出庭,至少主要检举人龚刚模必须出庭。否则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调取看守所录像问题,法院昨日已经亲自去看守所调取。看守所书面答复,只有为安全措施而进行的监控,但没有录像。律师异议:12月4日李庄会 见时,警 方进行了摄录,看守所录像从中青报文章迹像,应当有。

    三、对于对龚刚模的伤情和形成原因鉴定,法院告知龚自己称没有被刑讯,没有必要鉴定。两位律师出示了公安机关12月10日审讯龚刚模的笔录,其中 有两段 话:

   " 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 意,他就会 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

    以此,从公安机关自已提供的指控证据可以证明,龚说没有被逼供的现在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应当进行鉴定。龚现在失去自由,面临被控黑社会首犯的审 判,没有自 由表达意志的可能。如果不出庭,又不鉴定,无法看出他手腕上有没有伤。合议庭没有表态。

    四、合议庭告知本案将公开审理,一号法庭有200多座位。但因为预计人多,要发旁听证。律师问能给家属多少,法庭告给两张,再商量。因为当地各政 法部门等 都有人进行旁听。律师要求组织的人数不能过多,以防止社会旁听人员无法得到旁听机会。


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442384.html

陈有西: 李庄旧闻:会见权的胡蝶效应

    

 [陈有西按]看到了很多的对李庄 的恶评,其中两个是"撞女检察官"和"大闹法庭致半年无法开庭".不追根寻源,这个李庄我也会得出活该 被抓的结论。但是稍一思考,又有点不对头。前者如 实,李庄早被抓被判了,不会到今天炒成新闻;而后者,则终于见到了当时的一则报导。这样的欺负律师、违 法剥夺律师会见权的事实,被反过来说成了李庄的罪 状。小小的一个会见权争执,引致一个重大事件,而起因的责任人,反而去谴责被欺负的人。这就是一种专 横,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相信这样的事件,律师们会 支持李庄;律师取消论者、被告速死论者,当然会认为这个律师多事、嚣张、违法。臾信作赋《哀江南》,拜 伦有诗《哀希腊》,我们又该哀谁呢?


袁裕来律 师: 辽阳中院开庭审判 北京律师愤然退庭

辽 阳中院开庭审判 北京律师愤然退庭

  作者:1339329锅 提交日期:2008-6-28

转自袁裕来律师网



  2008年5月27日上午,辽宁省辽 阳市中院公开审理一起"重大、涉黑、涉 命、涉枪、涉毒、涉税、、、、、、"案件,涉案被告人共计25名。当天,省、市有关领导、各媒体,以及各被 告人聘请的辩护人、公、检、法、司相关负责人、 各被告人亲属、均到庭参加庭审,鉴于案情重大、案犯重多,中院法警支队又从各区、县法院抽调的法警大队构成 的防暴队伍全副武装,可谓戒备森严。由于人数最 多,审判大厅座位有限,大门外仍聚集了很多想参加庭审而没有领到旁听证的群众,本人与另一名青年报的记者有 幸进入了法庭,亲眼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

  8点40分许,庄严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 身着法官服的三位法官威严的做到了审判 台上面,随着一声清脆的法锤声落下,审判长宣布: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忽然,坐在辩 护席第一排首位为本案第一被告辩护的北京康达律 师事务所李庄律师举手发言:"审判长,我向法庭声明、、、、、、"。"你有话一会儿再说!"审判长继续: "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以、、、、、、",李庄律师按 捺不住,又举手发言:"审判长,我有重要事情必须向法庭声明!""你有问题庭后向法庭递交书面材料,下面请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话音刚落,李庄律师又举手 发言:"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出席法庭最多二名,请对方三名公诉人下去一名。"公诉席上的三名公诉 人愕然。审判长再一次提示李庄律师有意见庭后提 交书面材料。接着,三位公诉人中的一位开始宣读长达23页的起诉书。时间约一个小时,此间,李庄律师走出法 庭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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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长的起诉书终于宣读完毕,公诉人开始向被告人发问,在公诉人发问的约20个问题中,李庄律师先后四次 以"与本案无关、诱供、逼供"为由打断公诉人发 问,其中一次得到审判长支持,并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约10点10分许,李庄律师突然站起来, 大声向法庭声明:"审判长,我建议法庭 休庭,延期审理、因为我5月20 日办理辩护手续之后,至今尚未合法会见我的当事人,我无法履行我的辩护职责,21日上午我曾经向你递交了延 期开庭等四份申请书,你至今没依法给我书面答 复。"审判长回答:"我那天当场就口头答复你了,不同意延期。"李庄律师紧接着反驳道:"法律规定应当是书 面答复,口头不算。我今天出席法庭是出于对法庭 的尊重,否则,我完全可以不来!"法庭气氛骤然紧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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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律师指出:"我5月20日上午在你们法院办理辩护手续之后,要求马上会见被告人,向你询问被告人羁 押地点,你作为审判长竟然不知道被告人关押何 处,打电话四处联系,最终确定第一被告人异地关押在沈阳——辽宁省看守所,我与助理律师即刻前往,遭到看守 所拒绝'该案属于重大涉黑案件,现在是秘密关 押,没有省公安厅的陪同,不得会见,'我与之据理力争,并在看守所门口当即向您报告,申请延期开庭,您当时 在电话里恳请我尽量不要延期,因为已经向各个单 位、律师、家属发了开庭通知,您又马上联系了辽宁省公安厅一名肖姓警官于下午4时左右赶到看守所,监督我一 同会见,会见时我曾向肖警官声明:'法律规定, 审判阶段律师会见不被监视',请他出去,但肖警官明确表示:'甭给我讲法律,其实我也不想来,但领导安排我 参加你们的会见,我只听领导的'。辩护人无奈, 只与被告人谈了其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问题,临近5点,看守所开饭,我被迫终止会见。在以后的6天时 间里,我曾多次试图在没有公安人员监督之下的会 见,终未成功。最后一次试图会见是在5月26日上午,仍然遭到省看守所拒绝"。

  综上,李庄律师当庭再次声明:由于我没有 依法与被告人进行会见,亦书面提请过法 庭延期审理且至今未依法得到法庭书面答复,故无法在今天的法庭上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同时希望法庭尽快安排 辩护人依法会见,说完,李庄律师拂袖而去,走出 法庭,在即将走出法庭大门时,李庄律师又猛然回头:"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你们可以继续开庭,否 则,开庭属于违法!"

  第一被告人(身穿红马甲)辩护席出现空 位。法庭审理无法进行,审判长法锤落下 ——"休庭"。精心准备的三天庭审,在李庄律师愤然退庭后,草草的落下了帷幕。

  约十分钟,审判长异常严肃的返回审判台宣 布:由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李庄当庭拒绝为 其辩护,经合议庭决定,被告人三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逾期,本法庭将依法指定辩护人。第一被告人及其亲属当 庭表示:"我们仍然委托李庄律师,拒绝法庭指 定"。审判长严正告知被告人及其亲属: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李庄律师不得再担任你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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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合的是,就在李庄律师向辽阳中院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的当天,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 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给本案的审理提出了新的高度和要求。

  目前,控、辩、审及被告人四方僵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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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明确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如法庭指定辩护人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而第一被告人当庭态度鲜明的表示,即便再 次选择,也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 庄律师;

  可合议庭又明确决定:李庄律师将永远不得 再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再次委托不 予准许。(不知道有无法律依据);

  本案将何时开庭?审判期限将如何保证?最 终由谁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席法 庭? 都是未知。

  另据 2008年6月12日《法制日报》、6月 13日《广州日报》6月18日《报刊文摘》等报刊相继报道,对辽宁省公安厅在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 给各地定指标的做法给予了披露,"打击黑社会岂能定 指标"一文,引起了全国各地不小的反响。


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442020.html

长平:断裂中的重庆打黑

by 陈有西博客
   
断裂中的重庆打黑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长平

   [袁裕来律师网原注]:这是从朋友沈亚川博客上转帖过来的一篇文章。我只想说,看了这样的文章,在这个杂乱无章的社会中,精神上多少能得到 一些安 慰。
  
  打黑还是黑打?重庆的行动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响亮的质疑来自代理律师,通过他们的抗议,公众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比如会见律 师时必须 有警员陪同、公检法联合执法、未经审判就搞出打黑成果展等等。
  
  最近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抓捕,并经《中国青年报》发表通讯稿,把这场争论扩大到律师和记者的职业操守,事情更加扑朔迷离。打黑之初,重庆 方面本来 希望事情简单化,警方雷厉风行抓人,法院三五两下断案,媒体异口同声报道,民众奔走相告叫好。但是,在过去的经验面前,目前的社会已经变得复杂 了。
  
  首先是多年的"依法治国"口号,让律师有了宣扬法律理性的机会。他们有的出于对专业的信仰,有的出于对生意的兴趣,都对警方的行动挑三拣四, 抱持法律 规章,呼吁程序正义。
  
  但是法治观念并没有那么深入人心,更没有深入制度设计,所以在一些官员看来,律师的做法几乎就是在捣蛋。在不少民众的理解中,律师为坏人辩 护,与其相 信法律精神,不如相信见利忘义。 
  
  
  官员的立场有些过时,但民众又未必不对。现实所支持的,往往不是固守法律的好律师,而是功夫在法律之外的坏律师。勾结权势,行贿法官,敲诈当 事人,成 为一些律师的日常工作。
  
  李庄律师是否犯罪,我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些传言成为重庆警方抓捕他的背景。重庆方面显然认为,有了这些背景,他们的行动就有了 更加广阔 的道义基础。他们不仅为重庆市民扫黑,还为北京律师界清污。
  
  律师所呼吁或者利用的程序问题,现在套到了律师本人身上。北京律师协会和一些律师个人出面,指出抓捕李庄律师的重庆警方是利益相关人,要求异 地办案。 重庆方面摆出的架势,则让很多律师都认为,大概他们在实体方面掌握了确凿的证据。
  
  同时被卷入这潭浑水的,还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郑琳。李庄涉案之后,该报迅速发表了一则较长的通讯,生动地描述了这个律师的丑陋嘴脸。始 料未及的 是,很多人从报道中看出了记者和媒体的嘴脸。
  
  这则报道堆砌大量形容词,主观倾向明显,甚至声嘶力竭,被指为"文革"腔调。从专业上看,它是典型的"黄色小报"体写作,用危言耸听的描述来 吸引读 者。这种写作如何成为"文革"性质政治宣传的偏好,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事实是,各地的警方的通讯员,多半爱好这种文体。
  
  重庆警方甚至准备了两份通稿,供媒体选用。"通稿"有两种,一种来自新闻通讯社,如新华社、美联社等,一种来自当事机构自己的炮制。对于前 者,媒体可 以具名刊登,也可以视为资料。对于后者,媒体只能视为资料。但是中国媒体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经常被要求只能使用"通稿",二是记者直接将通稿 据为己 有,等于造假。
  
  很不幸的是,《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剽窃了这篇"通稿",而且在遭到质疑之后,还发表博客宣称自己经过多番采访,掌握了完整 的证据 链。她没有料到的是,第二天《新京报》披露了重庆警方的"通稿"制作。
  
  如果我们多一点耐心的话,就可以从中看出社会转型期的断裂现象。运动式打黑依旧可行,但是欢呼之中也有很强的杂音;律师指责官方,官方反控律 师,用意 都在法律之外,又都宣称依法行事;新闻媒体充当宣传工具的同时,遭到了专业主义的阻击。
  
  很多围观群众并没有这样的耐心,他们更乐于用一句"全都是狗咬狗"来概括。令人担忧的是,在认同了这样的逻辑之后,"铁腕"就成为一种追求 ——据上海 一个本地网站的最新调查,有92.7%的白领希望上海市长是薄熙来。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可发邮件至zpcp678@gmail.com与作者联系。


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441794.html

周筱赟:建议重庆设"眨眼串供罪"

by 陈有西博客
   
打黑还是黑打:看重庆涉黑案律师被捕
——建议重庆涉黑案抓律师设立"眨眼睛罪"
  作者:周筱赟
 
转自<刘辉律师网>
 
  核心提示:当事人检举自己的律师,这是法治的悲哀。这说明防止打黑扩大化、运动化刻不容缓。我对目前重庆打黑现状表示担忧。如此大规模打击律 师,一旦 开了这个恶劣,后果将非常严重!目前重庆打黑所抓的人来看,确实有各种犯罪行为,并非什么好人,然而,只要是坏人,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了吗?他们 就没有获 得辩护的权利了吗?如果一切坏人的辩护权被剥夺,那么,一切好人的辩护权同样会被剥夺,只要上面宣布你是坏人。
  本文只代表我个人意见,与发布网站立场无关,与本人所从事的职业无关。重庆有关部门如果想跨省抓捕我,我随时恭候。如果有人愿意在我被重庆有 关部门抓 捕后送牢饭,我也非常欢迎。我喜欢吃酸菜鱼、肥肠、猪蹄、牛肉、巧克力、可乐、100%果汁等。
  据12月15日央视报道,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在重庆打黑案件中,为"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马晓军等20余人被重庆市 检查机关 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如此大规模地逮捕律师,非常罕见,而最离奇的是,律师被逮捕,竟然是源于"黑老大"主动检举。即便我们假设律师真的伪造了证据,那也是为了让 当事人从 轻和减轻处罚,而当事人竟然主动检举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这明显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
  "黑老大"龚刚模接受了央视的独家采访,对于李庄律师是如何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他说:
  "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 他说好, 那就行了,他让我在庭上说,在法庭上大声地说,当我要提醒你的时候,要问你的时候,你就大声说出来,而且要做动作,是怎么吊的,吊了多少天。"
  律师询问自己的当事人是否被刑讯逼供,这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怎么就成了罪状了?尤其荒唐的是,竟然眨眼睛也成了罪状?就凭眨眼睛,就是在暗示 做伪证? 这样还谈什么法治?如果这样,刑法中是否应该设立"眨眼睛罪"呢?
  此前,在重庆涉黑系列案中,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赵长青教授为"黑老大"黎强辩护,就被网民痛骂做"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这次李庄律师被捕,也 有众多网 民叫好,说律师在帮助坏人,所以他就是坏人,该受到惩罚。央视播放短片中,称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律师胡燕瑜涉黑被查,罪名竟然是"多次 帮助涉黑 分子减轻犯罪情节"。
  我早就说了,网民就是一帮乌合之众,网民就是一帮半文盲和大老粗,指望通过他们推动中国的进步,那完全是做梦。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减轻处 罚,这本 来就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难道律师不应该帮助当事人减轻犯罪情节,而应该去增加当事人犯罪情节吗?
  如果到现在,网民还不能理解每个人都有辩护权,即使是"黑老大"也有辩护权,只能说明公民的法治意识实在太差了!如果一旦被定性为"黑老 大"、"坏 人",就被剥夺辩护权,那么,这样的命运也会随时降临到我们任何一个人头上!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在律师 缺席的情 况下,公检法说你是什么就是什么,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呢?
  中国在"文革"期间就完全废除了律师制度,只要上面说你是反革命分子,你不仅被打倒,还要被踩上一脚,永世不得翻身。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法律 程序。不 要说辩护律师,连自辩的权利都被剥夺。那是法治社会吗?更何况,他是否是"黑老大"、"坏人",本来就还没认定,需要确凿的法律证据来证明。律师 是否暗示 "黑老大"做伪证,同样需要证据来证明,目前公布的"眨眼睛",能够证明什么呢?
  北京某媒体的报道中,说李庄"混迹"律师界10余年,又说李庄见了当事人之后"潜回"北京。什么叫"混迹"律师界?这完全是"文革"大字报的 腔调,根 本不是客观中立的报道。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怎么就成了"混迹"?说李庄"潜回"北 京,更是莫 名其妙,新闻报道怎么能这么写呢?李庄律师在见过当事人之后,又没被重庆警方通缉,他本来就是北京的律师,他回北京很正常,凭什么叫"潜回"北 京?
  重庆警方称,律师以可能面临死刑判决来威胁当事人来协助制造伪证。这更是荒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就指出: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所 面临的法 律风险,是律师的基本义务。这怎么也成了律师的罪状呢?
  当事人检举自己的律师,这是法治的悲哀。这说明防止打黑扩大化、运动化刻不容缓。我对目前重庆打黑现状表示担忧。如此大规模打击律师,一旦开 了这个恶 劣,后果将非常严重!目前重庆打黑所抓的人来看,确实有各种犯罪行为,并非什么好人,然而,只要是坏人,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了吗?他们就没有获得 辩护的权 利了吗?如果一切坏人的辩护权被剥夺,那么,一切好人的辩护权同样会被剥夺,只要上面宣布你是坏人。
  何兵教授指出,这个案子,很可能是律师并没有暗示他,而他自己翻供了,自己翻供,过了一段时间反咬律师一口,从而使自己立功。这种情况,在刑 事案中并 不罕见。而我的估计,这可能是重庆有关方面和这个黑老大的一个交易——给他一个更大的利益,让他放弃眼前的小利益。只是黑老大难道不明白,有关方 面是从来 不讲江湖道义的,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只判三年",只要你如何如何,我们就会如何如何,这些从来不会算数的。答应给的更大利益, 等利用好 了,根本不会给的。
  权力部门为了迅速达到目的,是从来不讲诚信的。我在小学时就有这样的经验,老师说只要这位同学自己出来承认,老师就不追究了。但只要有学生真 的相信了 去承认,绝对没有好下场。另有一例可证:据《山西晚报》2007年3月13日发表报道《副县长写的保证没兑现》披露,2006年1月10日山西绛 县副县长 陈力田为劝回到运城市上访的近百名讨薪农民工,向农民工代表写下书面保证:"三天之内解决,否则财政垫支。"但这些农民工等了一年多,工钱都没踪 影。面对 媒体的询问,这位副县长竟然说,他当时去做劝解工作,本来就是让农民工回绛县就算了,"写承诺的事儿怎么能当真?"
  所以,黑老大本来理性的选择是坚决不放弃眼前的利益。但是,如果黑老大不答应,他可能下场更惨,就是马上"被躲猫猫"或"被自杀"了。重庆涉 黑案中的 落马法官乌小青,不就是戒备森严的牢房里自杀了嘛。知道太多又不听话的人,各方都希望他死掉。因为只有死人是不会说话的。
  

鞠文英: 李庄律师被抓,中国律师该怎么作?

    昨夜乘坐火车赶往建三江准备明天参加一起黑龙江省农垦系统打黑第一案,早晨打开手机阅读新闻的时候,为涉黑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被抓的消息令我十分震 惊。自从 重庆涉黑案件开始以来,我就一直担心为他们辩护的律师会不会出事,会不会也被作为打击对象。事情果然发生了,其实,这是律师的黑暗一天。
  可能跟很多人一样,我们十分崇拜重庆打黑的某领导。可是,这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重庆,律师终于被绞尽案中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是律师应该痛定思 痛呢,还 是应该为律师喊冤呢?我不知道,没有人知道。一切我们都在等待真相的出台,仅仅媒体的报道是不足以确定律师有罪的。可是,又是什么让律师这样呢? 难道真的 是律师太过分了吗?
  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也是一门艺术,行使的不好可能祸及自己。刚好看过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嘉宾访谈,嘉宾是法律专家何平。我很支 持他的观 点,何平老师讲的非常有道理,也反映出刑事辩护律师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
  北京律师究竟应不应该组团去重庆辩护呢?亦或是律师都应该组团拒绝为重庆辩护呢?案件进展程度究竟会如何呢?我想李庄可能会为中国律师的事业 付出巨大 的代价吧。我在思索,我们究竟是该为李庄去辩护呢,还是应该从中汲取一些什么可借鉴的东西呢。
 

萧锐: 对"律师造假门"的几点疑问

  据报道,为争取立功,重庆涉黑案件的某犯罪嫌疑人近日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12 月13 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报道)
  对重庆"涉黑案件"(很抱歉,在是否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没有得到法院最终确认的情况下,笔者实在不太习惯使用先入为主的诸如"打黑"之类的词 汇)的关 注已经有一段日子,其间所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可能注定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又一个鲜活注脚。而随着一系列案子进入审判程序,近日被爆出的"律师造 假门"俨 然成为第二拨高潮。涉案律师究竟身犯何罪?是否真的最终会被法院确认为有罪,到现在下定论起码在程序上是不可取的。但眼看媒体对这次"案中案"的 报道行 文,笔者忍不住有几点微不足道的疑问需要表达。
  首先,作为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次"律师造假门"中的表现是不是有些太"逊"了?报道说,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律师会见后便"情绪 反常,心 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月4日与律师第三次会面后更是"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而在警方多次"谈心"之后,旋即爆出惊天 的"律师 造假门"。笔者不明白,曾经为争夺"龙头"地位而制造"血腥黑道杀戮"的老大,居然会因为与律师的谈话(或者按照报道所言,是律师诱其造假)而心 神不宁, 实在是与想象中的黑社会老大有太大差距了。警察"谈心"的威力看来确实很强大,足以让一个见惯杀戮的嫌疑人瞬间成为一个心事重重的小男孩。
  其次,媒体报道中的"律师造假门"存在先于法院而定罪的倾向。媒体关于本案细节的描述,最有可能的来源恐怕就是警方。而在案件刚刚才走到批捕 程序的当 下,其诸多措辞其实已然让犯罪嫌疑人提前享受罪犯的待遇了。比如以律师身份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已经被称作"炮制"和"编造",而对律师提出的诸如 无法正常 会见等问题,究竟是如何"经不起推敲"便"不攻自破"的,却鲜有详尽论述。而报道中被称作犯罪事实的不少行为,其实还尚在正常的办案范畴之内。只 是我们的 公权力机关,有一种太过强烈的"有人胆敢对着干"的诧异和不适应。要知道,控辩双方的博弈原本就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乖乖听话的律师玩偶原本就 是不正常 的法制环境下的怪胎。
  而之所以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如此斩钉截铁的对案子先行认定,其原因在笔者看来恐怕来自"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以及由"公、检、 法、司人 员"联合组成的那个案件调查组。既然已然有了从侦查到审判所有公权力机构的联合行动,不要说现在已经被批捕,其实从被刑事拘留开始似乎就可以铁板 定钉了。 这样看来,重庆有关部门还是蛮"谨慎"的。
  不论犯罪嫌疑人如何罪大恶极,在未经宣法院判之前都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这个最基本的现代法治原则绝不仅仅是把"犯人"改叫"犯罪嫌疑人"就 可以完全 贯彻的。而鉴于重庆审判机关对本案的先期介入,先不论是否有领导的严办批示,是否存在"说不过你就办你"的尴尬内情,即使仅从避免先入为主的倾向 出发,笔 者也建议案件应当而且必须进行异地审理。
  

刘辉: 打黑案辩护律师被捕:"杀鸡给谁看"?

  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重庆打黑曝出"律师造假门"  近20人被捕》如一枚重磅炸弹,在律师界引起强烈震动。但是,读后我们不难看出,该文主观臆断、哗众取宠,为正视听,撰文如下。
  一、龚刚模"检举"北京律师李庄为"立功"不符合逻辑
  该文称:"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 的黑道杀 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 用对抗、 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定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 造证据、 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身陷囹圄的龚刚模为了"立功",不但不感谢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的辛苦付出,不但不不配合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的辩护思路,反而"倒戈一 击","出 卖"自己的救命恩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逻辑。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 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李庄作为辩护人,作为龚刚模合法权益的维护者,龚刚模不至于笨得分不清是非,"狗急乱咬人"。即使有,该"检举"是否是龚刚模所为?是否是其 自愿行 为?其"检举"的事实是否可靠?有无法律依据?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核实了吗?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又是怎么核实的?
  二、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文称:"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 撤出,不 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由该推断, 12月12日李庄人在北京,并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过短信。但是,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传唤。照此逻辑,在李庄返回北京前,重庆市公安局已 派便衣在 李庄办公地或居住地设伏。否则,重庆市公安局不可能当晚就对李庄进行传唤。
  第二天(12月13日),李庄就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如此"高效"的办案速度,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为重庆打黑案辩 护律师们 设下的一个套,而李庄律师可能就是个倒霉鬼。
  如该文所述,12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亲自出马,说明李庄案是个大案、要案。重庆市公安局需要传唤李庄、询问证人、调查取证、刑事拘留、预 审、提请批 准逮捕,等等。没想到重庆市公安局仅用一天时间就做完了所有的法律手续和证据,重庆市检察院当天就能对李庄案批准逮捕,如此办案效率,恐怕是"重 庆速 度"、"重庆特色"了。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真不知道重庆市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重庆市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书能否公诸于众?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令人怀疑。
  三、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内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从时间上看,12月12日李庄人在北京,当晚被重庆市公安局拘传,12月13日,李庄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是,作为非同寻常的刑事案件,就在重庆市检察院批捕李庄的当天,李庄案的全部"犯罪细节"和"犯罪事实"就被中国青年报"掌握"并"曝 光",而且说 的"有鼻子有眼",跟真的一样,让不明真相者误以为这就是重庆市法院对李庄做出的刑事判决书!
  要不然怎能把李庄的"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犯罪金额、次数、内容都说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呢?
  李庄即使涉嫌犯罪,即使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因为该案仍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有关证据属于国家保密,是不能随便向媒体提供的。 那么,有 关证据和具体案情媒体是怎么知道的?又是谁披露的?披露案情的用意何在?是"杀鸡给猴看"、震慑打黑案的辩护律师们?还是有意泄露国家秘密、给法 院施 压?……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国青年报先入为主、以偏概全,用各种吸引眼球的字眼、词语大篇报道李庄案,无疑是给李庄做"有罪判决"。我们知道,任何媒体都没有判决权, 我国法律 只赋予人民法院具有审判权,媒体不是人民法院,不能在报道中使用这种已经判决定罪的言辞来报道案件。这样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但给未经法院审判确定有 罪的李庄 造成极其被动的局面,而且也给北京律师、甚至中国律师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同时,严重误导网友、公众和其他媒体。
  四、李庄被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履行通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 属、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李庄的家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了。但 是,重庆 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五、李庄和龚刚模的谈话内容不应被监听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 公函,有 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本案中,李庄共会见龚刚模三次,每次李庄和龚刚模的谈话内容,都被原原本本地"记录在案"。众所周知,在重庆打黑案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被告 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仅需要重庆市打黑领导小组批准,还要有专案组成员全程"陪同",不知道是李庄太胆大妄为了,还是专案组太"麻痹大意" 了,竟让李 庄告诉龚刚模这么多"不可告人的秘密"。
  退一万步讲,即使李庄和龚刚模的"谈话内容"是真实的,重庆市公安局也涉嫌侵犯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被监听权"。违法的监听录 音是否做 过手脚?能否作为"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都是个未知数。
  六、中国青年报混淆视听、公然诋毁律师形象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该文混淆一个基本概念,为被告人无罪辩护成功的叫胜诉,而经过辩护律师努力,对被告人减轻、从轻的不叫胜诉。由此,通过所谓的数据给网友、公 众和其他 媒体一个暗示,即"律师无用论"、"律师都是大忽悠"。
  那么,不知道记者朋友是否清楚在中国已经发生的300多起所谓的律师犯罪案件中,真正判决律师有罪的又有几起?
  请记者朋友在报道法治案件前,最好先"补习"一下法律常识再写文章,免得丢人现眼、混淆视听。
  该文又称:"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 害'。律师的 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 来埋单! 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不知道记者朋友为什么不把这位重庆政府系统官员的尊姓大名给报上来,真不知是该官员确说此话,还是记者在胡编乱造。
  古人云:"唇亡齿寒"。
  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固然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地方,但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一,对维 护社会公 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举足轻重、功不可没。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律师能够滥用"潜规则"让司法腐败,我认为是太"看得起"律师的能量了。我们知道有受贿的就有行贿的,真不 知道这位 政法系统官员为什么总要把屎盆子往所有的律师身上扣,是否有意掩盖真正的幕后黑手?
  所以,烦请这位政法系统官员在说话前,先把自己嘴擦干净了,在事实真相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之前,不要因为一人一事而打到一大片!也烦请媒体朋 友在报道 法治案件时,先把事情原委弄明白了再下笔,免得因不实之词而被攻击、甚至起诉。
  
  (作者:刘辉,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 网、《中 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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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论智库 就中青报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三

by 陈有西博客

    重庆打黑无高参。

    这句话会进一步得罪那些思想库和宣传库人士,但这是个事实。重庆这次的媒体策划、危机公关搞得实在是太差了。

    重庆当局这样一件深得民心的重大行动,为什么在全国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一件完全可以不断得分的行动,为什么导致不断失分的后果?一些不知"现代 法治理 念"为何物、不了解今日中国已经不是1983年的中国的智囊们,"功不可没"。他们为领导帮了倒忙。

    其他失策不去说了,最大的失策,是将中国的16万律师推向了对立面。从一开始,他们就采取了对律师一概敌视的姿态,周立太是讼棍、美女律师是巧取 豪夺的法 官情人、老教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李庄是甩大牌捞黑钱的伪证律师。所有在重庆已经公诸媒体的律师形象,没有一个是好的。如果说前面几事尚看不出 策划,可 能出自记者的自发报道,那么李庄事件的宣传口径,是毫无疑问精心安排的。其动机,是恨不得重庆打黑能够在没有律师、或者是只有配合演戏的绵羊律师 的情况 下,迅速推进下去。在他们眼里,真正的律师辩护是多余的。

    本来,没有《中青报》的这篇昏头通稿文章发向全国,山城风雨同全国无关,要整治一个周立太,一个女律师、一个老教授,一个李庄,怎么办都没有关 系。全国的 律师根本不会去关心这几个人是不是受委屈,是不是有冤枉。因为大局是对的,打黑的方向是正确的,出些枝节问题谁都可以理解。细节大家也不了解,谁 会吃了饭 没事干去关心你重庆的这些事?但通过这些智囊人士策划的这篇奇文,把李庄事件放大成了对整个北京律师、整个中国律师、整个律师法、整个中国刑辩制 度的全面 否定。他们傻乎乎地不经意间点燃了全国律师的怒火。如果要评个2009年度最差策划烂苹果奖,这些辛辛苦苦在全国舆论面前茫然无措的参谋们当之无 亏。

中国的这支年轻的发育了二十多年的律师队伍,本来是完全可以成为重庆打黑的坚强同盟的。能够让这件得民心的整治措施,更加合法、有序、高效地贯彻 下去。中 共十八大以后,未来的十几年中,中国的这支力量是最不能忽略和得罪的。因为民主与法治是世界性潮流,中国20多年中法治力量的发育也已经初步成 形。律师将 越来越成为中国法制生活、政治舞台中的重要角色,其崛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他们同体制内的立法、司法力量一起,将共同成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 设的中 坚。但由于这些参谋者和执行者的糊涂和帮倒忙,让一个打黑战役,变成了重庆警检机构和全国律师的对抗。

    智囊们的分析和抱怨,向上汇报,肯定是这些律师太坏,都是想到重庆来捞钱,把水捞混了,把重庆的太平盛世搅乱了。

    真的是律师在故意制造麻烦吗?不是。大量的中国律师,在重庆开始大规模打黑时,是用欣喜、钦佩的目光看重庆的。是从心底拥护打黑,并期望迅速奏效 的。律师 也是一个社会的法治力量,是有法律判断的一群人,没有律师真会去同情、支持黑社会。一些人以为黑律师同黑社会是天然同盟,勾结是必然的、普遍的, 那是西方 警匪片看多了。他们把一般群众的表面认识,当成了真的。以为中国的整个律师队伍就不是个东西,贬他、整他、批他、捕他,骂他,怎么干都行:在重 庆,你律师 算个什么东西?!

    这种认识的低能,其实到现在都没有改变。对所有律师的高压和排斥,至今也没有放松的迹象。从对李庄律师的侦、拘、捕、诉进行得比对付黑社会还快, 从其志在 必得的态势,完全可以看出这一点。如果重庆法院真的把李庄在这种高压下判掉,那么这些参谋们和执行者们,不但让重庆输了公安检察,还会输掉法院、 输掉法治 形象;不但输掉今天,还会输掉未来,输掉历史。让李庄案成为重庆法制进程历史中一个永远难以抹去的烂疤。

    伦敦《金融时报》一篇署名文章说:

    重庆的行动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响亮的质疑来自代理律师,通过他们的抗议,公众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比如会见律师时必须有警员陪 同、公检法 联合执法、未经审判就搞出打黑成果展等等。最近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抓捕,并经《中国青年报》发表通讯稿,把这场争论扩大到律师和记者的职业操 守,事情 更加扑朔迷离。打黑之初,重庆方面本来希望事情简单化,警方雷厉风行抓人,法院三五两下断案,媒体异口同声报道,民众奔走相告叫好。但是,在过去 的经验面 前,目前的社会已经变得复杂了。首先是多年的"依法治国"口号,让律师有了宣扬法律理性的机会。他们有的出于对专业的信仰,有的出于对生意的兴 趣,都对警 方的行动挑三拣四,抱持法律规章,呼吁程序正义。但是法治观念并没有那么深入人心,更没有深入制度设计,所以在一些官员看来,律师的做法几乎就是 在捣蛋。 在不少民众的理解中,律师为坏人辩护,与其相信法律精神,不如相信见利忘义。

    远方的人看过来,有时比山中人更清晰全局。

    中国的律师,其实到现在为止,也从来没有反对、阻挠重庆打黑。他们只要求一个依法履行辩护职务的空间。却一直得不到重庆有关方面的应有尊重。他们 多数人也 不是为了钱才去重庆。因为相对于成功律师而言,他不辩刑事案,去做经济案和项目服务,赚钱更容易些,收费标准也高得多。中国大量成功律师退出刑 辩,不碰刑 案,除了李庄一样的执业风险,还有就是这个道理。

    在现代社会,智囊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的谋略、策划如果正确,能够把领导的意图用合法有序的方式贯彻好。如果是低能的,就会把领导的好点子、好 意图给搅 黄,播了龙种,收回跳蚤。

    作为一个现代意识的领导,对于政法工作,依赖的不能再是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的传统方法,不是打黑领导小组。这种类型的机构已经承担不了智囊的作用, 而只是一 元化指挥下的执行机构。真正的现在组织治安整治、依法治市的智囊,应当是法院主导下的有法治意识的理性的法学专家。让其可以随时提供建议意见。媒 体公关, 也必须是真正有点现代法治意识的人,而不是光知道打的人。警察,只是一种执行力量,不能成为这种战役的主导核心。这样,在工作安排和对外表态中, 至少不会 出现明显的错误和硬伤。

    我的好友、浙江法制报副总编董晓敏前天在该报头版发了一个时评《没有律师的日子》,套用了《没有雷峰的日子》的风格,对重庆抓律师,说了段很精彩 的话:没 有雷锋的日子,过马路的老人可能没人搀扶,寒风中的童孩可能没衣御寒;而没有律师的日子,社会的正义少了一道屏障,我们失去的可能是财富、健康, 甚至是自 由和生命。当然,没有警察的日子、没有检察官的日子、没有法官的日子,社会同样会一团糟。这恰好说明,一台机器的正常运转,零部件互为依存,缺一 不可。

    什么时候,我们重庆的打黑智囊们,也能有这样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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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中国律师的软肋

by 陈有西博客

    [陈有西按]斯伟江的文章,揭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律师自身的建设和道义感的问题。这也是李庄事件给中国律师界的一大反思收获:你不 为人民, 人民也会抛弃你。但是,我不主张把这样的"报应说"简单化。李庄作为一个律师有没有问题,去重庆的律师有没有问题,这是后一步的事,是执业纪律和 执业道德 上的事,同抓他的"帮助伪证罪"不搭界。不能他可能拜金,就用伪证罪去抓他判他。重庆的思维,凡是来重庆的,都是如蝇逐臭的;只要是收大钱的,就 是坏的; 只要是坏的,就是犯罪的。这不是一个律师好不好的问题,而是中国要不要律师的问题。《刑诉法》中要不要保留辩护制度的问题。因此,这样的反思,还 是缓一步 为好,等李庄们出来后,你在律协开批斗会帮助他时再说为好。去重庆的律师总体上没有"乱成这样",是依法在执行职务。是当地的有关人物想把他涂 黑,是被 "乱"成了这副模样。我们不能人云亦云。

中国律师怎么会乱成这样?斯伟江的分析满深刻的。

发表时间:2009-12-23 12:12:00    阅读次数:184
  袁裕来注:

中国律师怎么会乱成这样?斯伟江的分析满深刻的。

发表时间:2009-12-23 12:12:00    阅读次数:184
斯伟江这篇博文写得很精彩。但是,提到我的地方很不认真。我并没有说律师自愿提供法律援助就是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我的意思是法律援助也需要秩序和 条理。这 个问题,前些时间好像律师界老朋友刘桂明总编和对于律师伦理很有研究的王进喜教授也专门探讨过。

中国律师的软肋!
斯伟江 2009-12-23 10:07:43
  
  重庆方面逮捕北京律师李庄后,普通民众和法律圈(包括知识圈)的反应却是冰火两重天。知识界从程序正义、法治常识出发,认为,律师是私权代 表,人权卫 士,质疑重庆抓律师的目的。而普通民众却并不领情,基于日常对律师的坏印象,却为抓律师叫好,认为律师为权钱服务,抓了活该。这种意见的分裂一方 面固然是 社会日渐多元的必然反映,然而,也有一些中国国情在里面,这些中国特色里,也包含了中国律师自身的过失。

  中国法院走的是苏联路,而中国律师发展模式是美国式的。苏联式强调的是党管一切,司法大众化。美国模式是律师市场化,而不是德日等律师精英 化,(韩 国、台湾也是德日模式),德日模式的特点就是,司法考试通过率低,二次考试,(第一次书面考,第二次面试),一旦通过,国家给钱安排实习,期满考 绩优秀者 进入法院,其余为律师等,所谓法律共同体是在一个小圈子里形成。美国的模式就是司考通过率高,如纽约州的通过率据说也在70%以上,我所在的伊利 诺伊洲据 说通过率在80%以上,入行容易,但是出头显然比较难,所以,美国律师的市场化非常严重,所谓追赶救护车的人-律师(指为接业务,追着发生交通事 故的救护 车找当事人)只发生在美国,美国也是世界上人均律师最多的国家,平均不到500人就有一个律师。好在优秀的律师进入法院做法官,美国也殊途同归地 和德日等 模式一样,最后都是最好的法律精英进了法院,由于法院是法庭之王,这样也保证了优秀的律师能在这个法律市场上优胜劣汰。

  正如我们的国情是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加半资本主义的市场体制(大半吧,因为国有企业),中国律师开始比较难考,即使难考也没有达到德日的难 度,后来司 考越来越松,比例据说已经到30%,这基本上走了美国的模式,加上考过了国家也不给二年的培训机会和资金,因此,市场就是娘。而中国的法院是苏联 式的,意 味着司法大众化,极端的例子就是舞女当法官,法盲当院长,拜制度所赐,偏偏院长们权力很大,因此,中国律师的市场绝不是完全的优胜劣汰,固然,由 于市场经 济的原因,优秀的律师也能出头,但是,不优秀的律师如果有人脉一样打败优秀律师,市场规则缺失是中国律师的特色。美国律师在市场规律下,仍然没什 么好声 誉,何况中国律师,在没什么公平市场规则前提下,声誉之差,可想而知。

  市场就是有钱(权)就是娘。大牌律师当然首先是为大牌商人和官员服务的,这很正常,国际上也一样。但是,无论美国、德日,律师(律师事务所) 的法律援 助则是事务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很多大所都会分配一定的优质资源去做法律援助,以体现律师有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面(在野法曹)。而中国,彻底市场 化,公益法 律服务都是国家的事情,国家购买律师服务,而且事务所派出的,大都是资浅律师(我不是看不起年轻律师,只是对比国外的情况),从现在能收集到的材 料看,国 家指派的援助律师由于缺乏监督,援助质量不高。更不用说,我们碰到的很多刑事案件都没有援助律师。从中国律师的概念来看,大部分律师都认为法律援 助是国家 的事情,和律师无关。(律师只要完成指派任务即可,目前由于指派援助都有钱,没有关系的事务所不一定能得到案件)。(我友老袁认为律师自愿提供法 律援助是 扰乱市场,我友张律师认为凡是其不收费咨询的都是法律援助,殊不知,咨询是承接客户的一个途径,国外的律师也有开始多少时间(如30分钟)不收费 的惯 例),这些律师都已经是很有公益心的律师,更毋庸说纯商业化的律师会如何关心社会底层了。)

  律师公益的缺失,加剧了中国律师在底层民众中的印象:律师只为钱服务。如果说这种现象造成有一定因素是国家制度原因,我们也可以看到,和中国 律师自己 的原因是分不开的。如陈有西律师的文章苦口婆心的告诫普通民众,如果没有律师,社会将更糟。非常理性的分析挡不住民众自身的感受和经验。畸形司法 体制(包 含律师制度)下,中国律师社会功能的畸形是一个现实,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没有中国律师群体自身重视公益法律援助,最有力的文章都无法改 变5毛的 一个问题,律师,你到底为穷人做过多少案件?

  很多律师还会很硬气的回答:这不是我的事,找国家去!

  那老百姓的回答也很硬气:国家抓了你,活该!

  本文并不代表本人对李庄案的个案判断,只是分析一个现象,也不认为所有的律师都应该去做公益,只是强调,事务所应当分配一定的优质资源去从事 公益援 助,所谓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律师公益难做的还有一个阻力是,似乎国家也不喜欢你做公益,如公,盟事件,但这不是律师不做公益的理由,要行 善,那会没 机会,请再对比下,公,盟事件的社会反映和李庄案的反应,很说明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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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敏:没有律师的日子

by 陈有西博客

没有律师的日子
董晓敏
 
  这不是矫情,只是一种假设。
  没有人要取消律师啊?不错。但随着重庆打黑行动的深入,我们不时听到类似的声音:该市政法部门一位人士说,当事人及家属请律师想花钱消灾,结 果事与愿 违,受到了第二次伤害。在此君看来,司法机关对嫌疑人的逮捕和起诉,是对他及家属的第一次伤害,请律师花了钱而没有效果则是第二次伤害,真可谓 "祸不单 行"。这种律师不请也罢。此君并据资料云: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只有百分之五是成功的。此外,社会舆情也有类似情绪。也是发生在重庆的一次庭审 后,有人把 为黑帮嫌疑人辩护的一名著名律师称为"狗腿子"。这位被称为"狗腿子"的律师事后感慨:这是二十多年普法的失败。

  在刑事案件审理时,正义的等边三角形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各为一边,独立行使审判、起诉、辩护的职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缺一不可。试想, 当庭上只 有一种声音的时候,会发生什么?这意味着冤假错案即将发生。无罪成有罪,此罪成彼罪,轻罪成重罪,无罪判死刑,人类社会的审判史上,这样的悲剧时 有所闻。 由此,文明国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无不设置了缜密有序的制约制衡程序。在一些人眼里,律师是收了钱为坏人说话。其实,坏人也是有许多权利的,更何 况,坏人 在判决下达前,应该推定还是好人,就像你我一样。在现实生活中,经过律师出色的职业活动,一个个好人从被告人席上走下,这样的事例还少吗?

  值得警惕的是,有些人并不说取消律师及辩护制度,他们只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抽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种种法定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辩护 权……现实往 往会在不经意间开个玩笑:一旦昔日的侦查员、公诉人、裁判者站在被告人席上,他们就会百般怀念珍惜律师的种种权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是正 义的化 身,是公正审判的护卫者。律师制度,既保护他,也保护你。当你行使公权力时,它使你的活动规范严密,使你不能肆意妄为;当你的权利受侵害时,它是 你的护 甲,让你抵挡或免受不法伤害。

  没有雷锋的日子,过马路的老人可能没人搀扶,寒风中的童孩可能没衣御寒;而没有律师的日子,社会的正义少了一道屏障,我们失去的可能是财富、 健康,甚 至是自由和生命。当然,没有警察的日子、没有检察官的日子、没有法官的日子,社会同样会一团糟。这恰好说明,一台机器的正常运转,零部件互为依 存,缺一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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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论黑社会犯罪的存在基础及防治策略

by 陈有西博客

论黑社会犯罪的存在基础及防治策略[1]

陈有西

    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从犯罪特征上来分类的犯罪,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国犯罪学界将其称之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实,作为一种犯罪分 类,同时 也为了更确切地表达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直接称呼为黑社会犯罪并没有什么不当,因为"黑"社会是同我们整个健康的社会格格不入的,是我们要努 力消除 的。鉴于此,本文为行文方便仍这样直接称呼。

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黑社会犯罪的定义,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致公认的标准。最新出版的一本犯罪学专著将之归纳为"黑社会犯罪集团是指由各种社会职业的亡命之徒多层次化 地有序组 成的一种完备的犯罪组织"[2]。笔者认为,黑社会犯罪是指有组织、有明确目的、有较定型的犯罪手段的性质恶劣的集团型犯罪。其犯罪特征是: (一)反社会 性。它反社会不是以公开的颠覆政府、谋求公开的统治权力为目的,而是为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行业内获得实际操纵权力。这一点使之有别于以颠覆 政府夺取 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二)经济目的性。这种犯罪首先追求的是小团体的经济利益,有时也会发展到对一定地域的实际统治权,但获得这一权力的目 的仍是为 了获得利益范围。一旦这个组织不再限于经济目的转而追求政治权力,那么其性质就转化为反革命集团犯罪了。(三)组织性。这种犯罪都有一定的组织, 有的还有 严密的等级和严格的行会性质的制度。(四)隐蔽性。黑社会犯罪不同于公开的流氓团伙犯罪,其高层主谋一般隐藏很深,甚至完全以正面形象在社会上出 现,其绝 大多数活动都是经过巧妙伪装隐蔽进行的。(五)稳定性。黑社会犯罪之所以能以"社会"称之,是因为这种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一般都非常稳定,长期形 成一种利 益集团,三五年十数年不变。(六)控制性。这种犯罪一般特别强调其控制功能,各个方面都能"摆平",不但对其内部成员如此,还特别重视权力交换, 从司法机 关和政府机关中找代理人和合伙人。(七)智能加暴力性。以暴力震慑作为后盾是黑社会犯罪的一大特征。特别在其形成初期,为了"抢山头"形成割据势 力,暴力 特征尤其明显。同时,这种犯罪又都是智力因素很强的犯罪,一般不经深思熟虑不轻易动手。一旦形成稳定的势力,其犯罪的智力成分会逐步上升,暴力因 素会逐步 减少。从这七个基本特征出发,我们可以轻易地鉴别这种特殊类型犯罪同其他各种犯罪如反革命集团、一般流氓团伙、反动会道门势力、农村宗族械斗等的 不同,从 而准确定性处罚。

当前我国黑社会势力的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境外黑社会势力的渗入。这种类型的黑社会主要局限于广东、云南、海南等沿海开放地区和边境贸易和交往活跃地区。犯罪种类主要涉及抢 劫、绑架、 贩卖枪支军火、贩毒、拐卖妇女、诱骗国际劳工、走私。这些黑社会势力往往以海外为基地,或派人以旅游等名义到内地作案,或与境内犯罪相勾结合伙作 案,得手 后潜逃境外。由于我国刑法的严厉惩戒作用,这股势力渗入的速度还不是很快。但值得注意的是,云南边境涉枪涉毒的黑社会势力渗入速度近年正在加快, 已祸及全 国,香港地区的文物走私团伙也没有从根本上减少,引发了内地的盗掘文物风。  

    第二种类型:"严打"余孽形成的恶势力。即所渭"青海帮"、"三进宫"、"山上下来的"等没有改造好的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由于这些人员有一起改造 的经历和 了解过程,之间又有共同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因此,这些势力极易形成团伙力量。同时,由于犯罪和被惩处,这些人在社会上的生存基础比一般人更差,反 过来促进 了他们同社会的游离和对抗。因此,这股力量成了我国近年来黑社会势力萌生的主要因素,也是危害最严重的因素。

    第三种类型:自发形成的地方恶势力。即所谓的"第二派出所"、"第二法庭"。这种类型的地方恶势力在官方治安力量薄弱的农村落后地区最易形成。在 这些地 方,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派出所,法庭、基层政权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效能低下,形成了权力真空或者正不祛邪的状态,群众有难无处求告,地方恶势力趁 机而入, 成了比官方机构更有实效和影响力的一种势力,成了名符其实的土恶霸和太上皇。群众开始时同其斗争,但得不到官方的支持,反而遭到更多的迫害,转而 拜倒在这 些恶势力脚下,忍气吞声。像近年曝光的海南的王英汉和河南的"几只虎"等,就是这种势力的典型。

    第四种类型:侠义性质的地方自发组织。这种势力在开始阶段并不能纳人黑社会范畴,但具有向黑社会势力发展的惯性。如果引导不好或处理不当,就会走 向反面, 成为真正的黑社会势力。必须指出,这种势力一开始可能代表的是社会的正义力量,同整个社会的正价值取向往往是一致的。当一些地方贪污腐败横行时, 他们的许 多行为是符合道德的,是"罗宾汉"式的人物,他们扶持弱者,伸张正义,同掌握实权的一些基层政权中的腐败分子较劲,对抗"权贵"。而一些腐败变质 分子则利 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对上级夸大事态,上纲上线,并以种种手段对这种力量进行迫害和打击,迫使其朝对抗政府的方向发展,并日渐成为真正的反社会力 量。当然, 不管这种势力开始的性质和动机如何,由于其所处的地位是游离于社会政治秩序之外的,是一种天然的与现有政治框架相背离的力量,因此发展的归宿都会 成为反社 会的。再加上这些力量极易被社会渣滓操纵和利用,发展成黑社会势力的命运也便无法摆脱。

当前黑社会犯罪的杜会根源

       (一)社会变革时期社会控制上的衰减和错位。总体上说,新中围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控制是稳定而成功的。稳定的因素主要得力于党的领导、户口制度、 土地制度 和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基层政权的控制。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使人对土地的依附以及以土地为基础的户口的依附变得无足轻重,人口的大流动开始产生。经 济的多元 化使基层政权的权威和控制力都比计划经济时代大为减弱,人口的流动和基层政权控制的衰减使社会管理出现了脱节,反社会的控制势力就趁虚而入。这种 现象对农 村黑社会势力、沿海和边境地区黑社会势力的滋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从对各次"严打"中查获的横行乡里三五年的这类犯罪团伙的分析中,都能找到基层 政权软弱 涣散这一根源。 

       (二)政法队伍丧失效能或效能低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该类犯罪如果没有较长的酝酿发展时间是形成不了的。在这一过程 中,如果 一方治安机构是负责的,高效的,那么这种组织在其一开始就会被发现,在第一次或开始几次犯罪时就会被铲除。正由于政法机关丧失效能或效能低下,在 他们开始 作案时没有进行有力的追究,最终养虎遗患。

       (三)政法队伍和官员腐败,"警黑勾结"。如果说政法机关效能低下会促使黑社会滋生,那么政法队伍和地方官员的腐败则会直接产生和助长黑社会犯 罪。香港廉 政公署揭露的警黑勾结的贪污案最典型地揭示了这一点。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扫毒、反黑行动也有充分的例证。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在我国已经是一个 不容忽视 的事实。尽管我们政法队伍的主流和绝大多数是好的,但腐败现象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了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有的地方恶势力横行乡里能长达七八年, 就是由于 当地的治安力量早就成了他们的保护伞的缘故。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地力保护主义同黑社会犯罪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其实有深刻的关系。一是这种破坏法制统一的力量会使司法权力对某地的犯罪 行为无能 为力。如河北某地的"骗子城"、温州某地的"骗子县",骗子们与当地有关银行、派出所、交通管理机关、邮局、铁路、信用社,乡村机构相勾结,形成 了一张神 通广大的网,豢养走卒,采取恐吓,敲诈,绑架、伤害甚至凶杀等手段非法敛聚财富,为害一方。当政法机关采取行动时,他们面对的是一张以"保护当地 经济"为 幌子的强大的关系网。二是这种不|讲法制公正的势力反过来使黑社会势力的存在成为一种社会需要。上海有一私人企业被江苏某县两个企业借贷去四十余 万,为催 讨借款,这家私人企业还花去诉讼费五六万,但法院判决后三年多没有执行,更没有要回一分钱。这位私营业主愤愤地说,还不如当时就去找黑社会,钱早 拿回来 了!这不仅仅是激愤之言,而是客观事实。

       (五)不良文化传媒的诱导。一些反映行会、封建帮会、个人英雄主义、恩怨相报的警匪片、武侠片,近十年中大量进入我国的音像制品市场和家庭电视, 文艺书刊 中也大量充斥以反映黑社会内容的东西。这些作品不乏娱乐价值,但从两个方面诱发了黑社会犯罪:l、对青少年直接起诱导作用。不良文化以这些黑道人 物为主 线,进行大量宣传描写,不加针砭,使许多青少年误以这些人物为英雄,追求他们那种冒险、操纵、义气、权术、金钱、美女等等,从而使青少年在人生观 上发生偏 差,甚至进行模仿。2、在犯罪方法上给黑社会人员以教唆。其中的纠合方式、组织形式、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控制手段,使国内这类犯罪很快接近"国 际一流" 水平。特别是在农村落后地区,封建宗法势力和行会传统本来就有很长的渊源影响,缺少的只是现代犯罪手段的学习,这些不良文化正好起到了这两方面的 综合作 用。    

       (六)海外犯罪势力的渗入。我国境内的黑社会犯罪,比起其他犯罪来,受海外犯罪势力的影响更多些。第一表现在人员的渗入和培植上。沿海边境地区的 黑社会犯 罪大多都与境外势力相关。第二表现在枪支毒品犯罪上。我国境内的枪支和毒品绝大多数来自境外。第三表现在走私犯罪中。文物走私、物资走私好多是境 外黑道人 物组织内外勾结进行的。由于我国基本没有开放文物市场,如果没有境外文物市场的引诱,国内盗掘文物和走私文物犯罪就不会形成气候。近年的毒品犯罪 则完全是 境外黑势力引发的。第四表现在有组织的国际诈骗中。我国司法机关现已发现一些精心策划的国际骗局是海外黑势力操纵进行的。

我国制约黑社会犯罪的有利条件

    黑社会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个别性的局部现象,而且永远不可能达到像有些国家那样影响大局、操纵政权的程度。这是因为我国有许多独特的对付这类犯罪 的有利条 件。

       (一)我国有坚强的政治保障。首先有中围共产党的领导,这种领导是坚强有力的、统一的。这一点不同于有的国家政党纷争,黑社会势力从中渔利,找到 自己的依 托。同时,我国是一个充满生机的处于上升时期的国家,政法机关在总体上是强有力的,主流是好的。个别地方的腐败和无能是可以整顿好的。

       (二)我国的法律特征适合于同这类犯罪作斗争。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政法各部门可以随时动员起来,上下左右一致地开展行动,在共同对付犯罪 这一点上 互相之间掣肘很少。在现阶段,刑事政策上实行重刑主义,在许多犯罪类型中保留死刑,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介入不深,无罪推定原则的通用还未完全贯彻; 证人到庭 作证还不多,法官自由心证在刑事审判中普遍采用,因此摧毁黑社会犯罪能做到干脆利索,像有些国家黑社会罪犯在律师辩护下被无罪开释、罪犯在狱中遥 控指挥作 案的现象极少发生。

       (三)枪支管理严格,户口迁徒制度严密。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是我国治安的一大保障。可以设想,1983年前后被严厉打击的用刀棍器械进行械斗的 "流氓团 伙",一旦可以自由获得枪支,都有可能产生质的飞跃成为黑社会帮会。在第一次"严打"中,仅浙江省就摧毁了这样的团伙4743个23000余人 [3]。可 以想象这些团伙一旦羽毛丰满,会对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由于我国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犯罪团伙一般难以形成同政法机关长久抗衡的固定力量。同 时,我国严 密的户口管理制度和对人口迁徙所作的种种限制,姑且不论其对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方面的负面影响,从治安角度而言是很有好处的。在这样的户口制度 下,只要基 层政权和治安组织不瘫痪,黑社会形成地下独立王国是困难的。

       (四)交通通讯条件和银行结算制度相对落后。现代性质的黑社会犯罪某种程度上是依托高科技和现代都市生活方式而生存的。这类犯罪对交通手段、通讯 手段、信 息处理手段、银行结算手段都有相当的依赖性。没有这一些,要组织起大规模的、长期谋划的犯罪,并在作案后迅速逃脱,或进行"洗钱"转移,都是困难 的。我国 现阶段这些手段对黑社会犯罪的发展无疑是很大的制约,尤其是银行的保密系数不可能大到对任何来路不明的钱都不问不闻的程度。

       (五)能被犯罪势力利用的经济力量还没有大到可以同政府抗衡的程度。任何组织要想长期存在并高效地运转,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实力。黑社会组织要想建 立起自己 的"帝国"并长期左右一方,必须有能同地方政府部门相抗衡的经济实力、组织机构、网罗帮凶、购置装备、向有关人员行贿进行收买、策划协同性的犯罪 行动、雇 请高明的法律人员开脱自己的罪责、营建不为人知的犯罪基地、等等,都要化费巨资。而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还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这既与我国 长期的公 有制经济基础有关,也同连续不断地开展"严打"斗争有关。  

       (六)没有可资黑社会利用的民族矛盾。我国是一个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没有形成对立的民族心理。因此没有像一些热点地区国家那样,产生以 政治集团 为背景的黑势力。我国现阶段的黑社会组织第一指向是经济性的,即为了小团伙而非法敛聚财富,第二个指向是势力控制,包括女色、械斗等。这些指向都 是低层次 的,没有稳定的理念支撑,因此也比较容易摧毁,不留后患。

       (七)人心思安的心理因素使黑社会组织陷于孤立。在我国,经济建设成了全体人民达成共识的主要目标,人心思安,黑社会势力在任何方面都是万人痛恨 的,因此 是孤立的。这一背景使这种犯罪只能猖獗于一时,而不能长久肆虐。

    总之,黑社会势力在我国根本上丧失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是必然可以被战胜的。

对黑社会犯罪的防治策略

    虽然有上述这么多的社会有利条件,但我们决不能高枕无忧,在一些地方,黑社会势力已经不是"狼来了"的寓言。而且,如果不采取有力的对策,并不能 排除这种 犯罪在个别地方严重泛滥的可能。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对策时,不能忽略这种新出现的特殊类型的严重犯罪。

       (一)抓好队伍,提高技能,惩治内部腐败。在一个高度统一,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只要政法队伍是廉洁和富有效能的,黑社会犯罪就不可能在一个地方长 久存在。 凡是黑社会势力滋生的地方,都是因为那里的社会控制功能出了问题,首先是政法队伍出了问题,这是一个必然的规律。因此,作为管理机关,首先要敢于 正视这类 问题,敢于惩治内部的问题,不能搞部门保护主义,层层捂盖子。一旦查获内外勾结的犯罪,应毫无保留地依法处理。同时,国家要逐步解决政法机关基层 干警待遇 过低问题,增强免疫力。要加强教育的力度和社会制约的力度,真正落实治安责任制,让社会对这支队伍进行监督。对付黑社会犯罪,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这 一点,其 他的手段都没有这一条重要。

       (二)抓好枪支管理、通讯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涉枪犯罪在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已经有了丰富的对策经验。通讯信息市场的管理和文化市场的管理,随着 我国市场 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各个系统的部门观念的差异,正成为一个难点。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作为治安机构,唯一可取的方式就是有意识地 介入这些 领域,提高自己的装备和技能、知识,比犯罪集团更早更有效地利用这些现代化的成果,去对付这些新传入的犯罪。

       (三)设立专门机构对付黑社会犯罪。针对黑社会犯罪有组织性,稳定性、高智能性的特点,公安机关要有精干的高素质的专门队伍来对付。这些人不但要 懂得刑事 侦查的一般知识,还要及早地学习当地社会的各项前沿知识。如信息高速公路、银行结算知识、电脑犯罪知识、通讯网络知识等等。人员要相对固定,去专 门追踪一 些特定对象。

       (四)加强对境外黑社会势力渗入的防范。在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要加强地区合作,加强隐蔽战线的工作,及时发现境外黑社会势力的渗入,及时依法予 以惩处, 对走私枪支、文物、贩毒的境内外犯罪分子,要坚决、及时地判处,不留后患,

       (五)加强对黑社会犯罪的专门研究。黑社会犯罪是恶性犯罪的一种类型,又是一种伴随现代各项发展成就而来的新型犯罪,我们都还缺少对付这类犯罪的 经验。已 有的分析也还停留在现象和数据上。对这种犯罪的形成原因、特点、心理、结构、新的犯罪方法的发展、与政治和经济的关系、与历史传统的关系、与境外 犯罪的联 系,定性的标准、刑法惩处的力度等,都值得研究。只有主动地了解和研究这种犯罪,我们才能应付裕如,牢牢掌握治安主动权。


[1] 本文发表于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学刊》,是国内最早研究黑社会犯罪的犯罪学论文之一,当时即引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国内一些犯罪学者的关 注。"黑社 会犯罪"作为一种提法,以及最早对其作出的定义和特征的描述,基本上得到学界认可。如后来2000年12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 会性质组 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以及"保护伞概念",在本文中都已经明确提出。

[2] 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P346

[3] 周长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浙江省分卷),公安大学出版社,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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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论打黑 就中青报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二

by 陈有西博客

京衡律师集团一等奖小品《包公再审陈世美》剧组,诠释中国现代法治理念
浙江人民大会堂,2009,12,11《浙江律师三十年》纪念晚会

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二)

《论打黑》

陈有西

很多指责我的网民不知道,我是中国最早提出要"打黑"的法律学者之一。 早在我们官方还不准用"黑社会"三个字,怕给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抹黑,只准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时候,我在国内第一个使用了这个称谓,并被编 辑部接受 后公开发表。在那篇犯罪学论文中,我给出了"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和七个特征,这已经是早在13年之前。

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学刊》上我的论文《论黑社会犯罪的存在基础及防治策略》,明确提出了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

黑社会犯罪是指有组织、有明确目的、有较定型的犯罪手段的性质恶劣的集团型犯罪。其犯罪特征是:(一)反社会性。它反社会不是以公开的颠覆政府、 谋求公开 的统治权力为目的,而是为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行业内获得实际操纵权力。这一点使之有别于以颠覆政府夺取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现注:当时 该罪名尚 在,1997《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二)经济目的性。这种犯罪首先追求的是小团体的经济利益,有时也会发展到对一定地域的实际统治权,但获得 这一权力 的目的仍是为了获得利益范围。一旦这个组织不再限于经济目的转而追求政治权力,那么其性质就转化为反革命集团犯罪了。(三)组织性。这种犯罪都有 一定的组 织,有的还有严密的等级和严格的行会性质的制度。(四)隐蔽性。黑社会犯罪不同于公开的流氓团伙犯罪,其高层主谋一般隐藏很深,甚至完全以正面形 象在社会 上出现,其绝大多数活动都是经过巧妙伪装隐蔽进行的。(五)稳定性。黑社会犯罪之所以能以"社会"称之,是因为这种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一般都非常 稳定,长 期形成一种利益集团,三五年十数年不变。(六)控制性。这种犯罪一般特别强调其控制功能,各个方面都能"摆平",不但对其内部成员如此,还特别重 视权力交 换,从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中找代理人和合伙人。(七)智能加暴力性。以暴力震慑作为后盾是黑社会犯罪的一大特征。特别在其形成初期,为了"抢山 头"形成割 据势力,暴力特征尤其明显。同时,这种犯罪又都是智力因素很强的犯罪,一般不经深思熟虑不轻易动手。一旦形成稳定的势力,其犯罪的智力成分会逐步 上升,暴 力因素会逐步减少。从这七个基本特征出发,我们可以轻易地鉴别这种特殊类型犯罪同其他各种犯罪如反革命集团、一般流氓团伙、反动会道门势力、农村 宗族械斗 等的不同,从而准确定性处罚。

上面这段话是我13年前论文的原文照录,不信可以去查阅《公安学刊》和同时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卷》。文章发表前,编辑部同我商 量,能不 能把"黑社会"用词,改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没有同意。但在文头加了一段话:"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从犯罪特征上来分类的犯罪,在各国都不 同程度地 存在。我国犯罪学界将其称之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实,作为一种犯罪分类,同时也为了更确切地表达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直接称呼为黑社 会犯罪并 没有什么不当,因为"黑"社会是同我们整个健康的社会格格不入的,是我们要努力消除的。"

该文一经发表,立即引起了国内犯罪学界的关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教授通过《公安学刊》编辑部转达了对我的致意,说这样的定义和概念非常准确。 2000年 1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以及"保护伞概念",是 黑社会犯 罪的基本特征,同我四年前文章中概括的概念基本一致。从此,"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提法,以及最早的定义概念和犯罪特征的描述,得到了学术界、司 法界的认 可。我说我只是"之一",是因为我写论文时,国内已经有不少人在研究这个课题,只是没有系统化地理出概念和特征。为防止一些网民又会说我哗众取宠 和自我标 榜,我将当年的原文找出附在后面,也可以到图书馆去查档检索是不是这回事。

黑社会犯罪,其实是社会正统力量失效或者效能低下、非正统势力填补控制权,对社会资源进行控制、占有的一种犯罪。其特征是他的经济性而不是政治 性。这种犯 罪牵出其他的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控制非法经营、黄赌毒、控制价格、暴力讨债、暴力兼并,说到底都是在追求一种利益,对社会资源按其的意愿进行非 合法的重 新分配。杀人、伤害、殴斗、绑架,都不是他的目的,只是其加强控制力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13年前,我已经明确提醒,国家要高度重视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加强这支队伍的廉政建设,对警察要注意高薪养廉。只要一个地方的警察和其他国 家司法机 器是高效的、廉洁的,黑社会犯罪就不可能产生,产生了也会被很快打掉。我分析了六个方面的"黑社会犯罪的杜会根源"。前三个就是:

(一)社会变革时期社会控制上的衰减和错位。经济的多元化使基层政权的权威和控制力都比计划经济时代大为减弱,人口的流动和基层政权控制的衰减使 社会管理 出现了脱节,反社会的控制势力就趁虚而入。这种现象对农村黑社会势力、沿海和边境地区黑社会势力的滋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政法队伍丧失效能或效能低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该类犯罪如果没有较长的酝酿发展时间是形成不了的。在这一过 程中,如 果一方治安机构是负责的,高效的,那么这种组织在其一开始就会被发现,在第一次或开始几次犯罪时就会被铲除。正由于政法机关丧失效能或效能低下, 在他们开 始作案时没有进行有力的追究,最终养虎遗患。

(三)政法队伍和官员腐败,"警黑勾结"。如果说政法机关效能低下会促使黑社会滋生,那么政法队伍和地方官员的腐败则会直接产生和助长黑社会犯 罪。香港廉 政公署揭露的警黑勾结的贪污案最典型地揭示了这一点。有的地方恶势力横行乡里能长达七八年,就是由于当地的治安力量早就成了他们的保护伞的缘故。

在我的论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保护伞"的概念。明确指出,反黑主要靠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平时工作,不是靠几个严打就能够奏效的。

翻了那么多旧纸堆,一是为了说明我不但不反对打黑,而且是有先见之明的打黑创导者;二是为了说明,以重庆现在这样的打黑,方法上是值得商榷的。

天府之国,抗战陪都,军阀厉害一直有名,黑社会倒一直不是太有印象。在我们共产党统治下,突然会出来这么严重的黑社会问题,而且似乎全国只有重庆 最厉害, 是很难令人理解的。我们完全赞同有关领导"打黑斗争"是被逼出来的说法。任何一任领导,都把创造福祉、经济建设放在首位,不会无缘无故去把整治犯 罪放在首 位。重庆已经揭露的黑恶势力问题,确实已经触目惊心,确实太嚣张。但是,这类现象,靠"严打"只能奏效于一时,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为严打思维 使人处于 一种亢奋状态,黑社会犯罪又会涉及大量的内部人,用急风暴雨反腐败可以,用急风暴雨打黑不行。这是一个方法论问题。

全国的百姓、全国的学者、全国的法律界人士,对于打黑其实没有不赞成的。但是,在"严打"鼓起的焦躁情绪中,我们这些年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一些法 治意识、 法律程序,也被严重地伤害了。

这么多警察涉黑被抓,媒体一曝光,严重损害了重庆警方的形象,反过来又刺激了他们的不冷静。使他们处于一种非常焦虑、非常想撇清自己的情绪中,对 于打黑的 手段和媒体公关,已经没有了大气和稳健。

周立太律师说了打黑要防止扩大化、运动化,这本是一句非常正常的、普通的常识,立即被重庆一些人指责为黑律师,"从民工律师到讼棍仅一步之遥"。 这位大嘴 律师于是倒过来,又拼命曝光律师同行的"美女律师法官情人"、黑律师捞钱,又被打黑派当作"反戈一击"的猛料。重庆的律师,包括律协,于是从不发 声。这是 极不正常的。

75岁的赵长青老教授眼见这种局面,拍案而起为涉黑被告黎强辩护,指出控方证据体系的严重漏洞,指出黑社会犯罪的组织性,不是靠拼凑和累加,将一 个公司的 正常业务也理解为是黑社会组织。立即被网民批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为了挣几个孔方兄就沦为罪犯的同党,采取胡搅蛮缠的方式在法庭上搞文字游 戏,混淆 人们的视听"。一些根本没有参加庭审旁听的人,一片声对这样一个有学术良心的老刑法专家进行肆意攻击。

在当地律师已经不敢接、不敢辩的环境下,北京的律师出场了。他们挟京城律师往日之余威,一不当心冲进了《后天》的滔天巨浪中。他们一在重庆出现, 就已经被 贴上了捞钱、"人傻、钱多、快来"的标签。所有的北京律师,其实只要去重庆辩护的其他城市的律师,都被贴上了阻挠打黑、赚黑心钱、黑社会帮凶的标 签。他们 的命运其实早已经注定。《中国青年报》的记者只不过成了"通稿"的蜡枪头,真正的背后的"重庆情绪",通过那篇东西充分暴露。

接下来就是倒霉蛋李庄。他是一个很好的祭品,选来杀给猴看的最好的样本。北京皇城根的、全国有名的"背景所"、十强刑辩律师、搞过十多个无罪辩 护、收费又 够高、说话又够放、办事又够粗、又不把真老虎们放在眼里直接去逗着玩,你不做典型谁做典型?重庆的治服了,北京的再治一个,而且"拘、捕、诉、 审"一周内 搞定,马上送上法庭,比打黑案还要快,看谁还敢对重庆打黑说三道四?看你还来不来"辩"?

打黑到了这个份上,已经有些变了样。一锅好汤,被煮成了浆糊。有的网民说,"打黑"不能"黑打",我不赞成这个说法。因为打的动机和目的都是好 的,为社会 治害的总体功绩不能抹杀,绝对搭不上"黑打",但是,说"打黑不能瞎打",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一个这样大规模的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没有一个律师被 正面评 价,都是坏蛋,重庆除了一个大嘴律师已经没有一点其他声音,其他城市的又"来的都是敌",正常吗?刑事侦查、公诉、审判的质量,能够经得起历史检 验吗?重 庆的法治形象,在世界舆论面前好看吗?

刑事侦查环节,由于深挖犯罪的连锁效应,有时是刹不住车的。因此,侦查环节大量突破案情,大批追捕嫌疑人,是正常的,不能说是搞运动。但是,在后 期的批捕 环节、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必须要按法律程序把好关。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质疑、审查、鉴别。其中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听取辩方的质疑意见。只有把疑点 都消除 了,仔细考虑了,刑事判决才能够真正经得起检验。如果一场如此规模的打黑斗争,听不到不同声音,律师被搞得集体失语,那么这种审判的公信力首先就 是无法树 立的。被判的人会留下长久的翻案口实,一些错误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判决也必然产生。

《刑法》294条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罪名,其构成要件有很多的要素。特别是合法营利的公司化的经营活动, 同以公司 为掩护进行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是很难分清的。我为浙江某市一个涉黑案辩护,刑事法庭对24个被告开庭开了13天。检察院派出了五个检察官指控,双 方进行了 激烈的辩论。案情是,主犯化了250万,向市政府买到了浙江到东北的羊毛衫托运线路经营权;其他的不化一分钱的人,降低运价,"抢货"私开运输 线。他们举 报到政府,政府只收钱不制止。于是,他们找了一些打工的盲流去骚扰、阻止,也发生过冲突。最后发展到在货包里放定时燃烧装置(公安一开始以为是定 时炸弹, 案情一下子拨高,后来把一宗无关的爆炸住宅案并案进来指控为也是他们干的)、不成后,又在雨天途中放火烧了一车竞争者的羊毛衫货物。公安、检察、 按组织领 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放火罪三罪起诉。按这样的罪名,指向的目的是要判三个主犯死刑。我在为第三被告辩护中,出示了血衬衫,证明有刑讯; 指明爆炸 罪情节口供是刑讯逼供形成的;公安现场勘验得出的的火药是TNT,口供说是鞭炮拆开的火药。这些火药是黑火药,没有TNT成份。法院采纳这一重要 质疑,判 决爆炸罪不成立;放火罪,我辩只能构成破坏生产罪,因为单车雨中烧货,不危害不特定人的多数安全,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目的只是抢运输业务,只 能定性破 坏生产罪,或者定破坏公私财物罪;这两个罪一辩,加上非法线路者抢合法线路者、其公司经营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个别的点火、骚扰情节, 从公司经 营的整体情节中分离出来,整个"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根本就没有办法定。法院判决这个罪也不成立。最后,法院照顾了公、检的办案成果和社会影响后 果,对点 火行为仍然定了放火罪,三被告都判了无期,一个都没有杀。涉黑案的辩护律师的作用,由这个案例可见一斑。如果没有我们的尽职的、完全放开的、充分 的辩护, 法院不是这样客观、中立地、连续十三天听我们辩护,这三个罪名一定,任何一罪都可以判他们死刑,这三人必死无疑。

因此,打黑斗争必须树立法院的权威和最后独立把关的作用,这是今天的严打和1983年严打的最大区别。绝对不能再搞公、检、法联合办案。前期由公 安去发现 和侦破犯罪,后期必须由法院说了算,冷静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公安的严打情绪不能直接左右法院的审判,更不能让公安来直接指挥法院如何办案。 要充分发 挥律师发现问题、辩析法理、发出不同声音、提供反对意见、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不要把律师视为异已力量和拌脚石。


张思之:就李庄律师被控"伪证"答记者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40629077.html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frm/thread/4f490d778b021ffa/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40402551.html

浦志强:上天无路,李庄冤枉

搜狐博客 > 浦志强律师的第十二个搜狐博客 > 日志
2009-12-24 |  浦志强:上天无路,李庄冤枉

    记得十年前,听过一场律协组织的刑诉法培训,某公一语点破了公检法三家的关系:"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当时举座窃 笑,自己也 不免乱想,心说理解万岁,吃饭的饭来张口,不好过于挑剔咸淡。厨子把生米煮成了熟饭,跑堂的端上来摆好了碗筷,你想不吃都难——虽说点菜的,未必 是食客本 人。如今曾经沧海,见多了猪跑,痛感有这条高效生产线,活猪打入口儿推进,出口儿就变作成品火腿。95%的成功率,该有数据支持。

    好容易走出了新时代,法制建设折腾得斐然了,又进了这不折腾的时代。公安局长吃完豹子胆吃枪药,拿一份工钱就把政法委的差事一肩挑了。弟兄们办铁 案成瘾, 钢铁长城越发容不得挑眼:"部长说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院长得跑来跟我们老大汇报工作,抠程序找纰漏有多大意义?"有局长一元化领导,埋汰律师 当然"用 事实说话":5%的成功率,净让党和政府背黑锅!想捞人的,都想把律师费直给95%那头儿,因为"直给"疗效更保险。所以找律师帮忙,先问能否 "潜规 则","潜规则"也就真的成了规则。

    李庄律师深陷"伪证门",拘留一周便被批了捕,印证了爷的谬论。说句公道话,他不算是最快的——河南"毒鼠强"案、石家庄靳如超爆炸案,济南高官 段义和 案,不出一个月便依法打针吃药吃了枪子儿!眼见重庆一溜小跑走程序,想起那次受教,总觉得如此快速批捕李庄,无非是在恪尽跑堂儿的职责——谭作人 案从接手 到起诉,检察院也不过用了十来天!面对李庄这盆"夹生饭",法院多半会硬着头皮,咽下去再消化。拿判决为中心工作背书,向来是法院保驾护航的主营 业务,什 么天大的事能比打黑大呢?审个把律师伪证,比审老大简单得多,伪证案比黑社会案,办起来要"顺溜"得多,是自然的。

    但千里迢迢赴京拿下李庄,是在他逃离"现场"之后,没做到人赃俱逮着"现行",抓人后发了通稿还出来这么多的是非,比不上郑州光头警察"扫黄"准 备充分, 对重庆神探来说确有些拖泥带水。我只是弄不清楚,峨眉山下这期间出过什么古怪,以至于李庄能吐出两三千万吨级的硕大蟠桃撒腿"跑路",甚至不惜以 短信告饶 服软"撂挑子",他的"不干了"是不是"不敢了"?有人敲打过他,还是有谁惊了蛇?

    李庄律师为龚辩护,该跟人签了合同的,目标达成悬下巨奖,彼此果真童叟无欺,便是周瑜打黄盖,不关警察闲事。律师找警察的茬儿天经地义,那是帮立 军兄考察 队伍,律师能耐大挑出再多骨头,这蛋都只能怪自己笨蛋,干嘛长出这么多肿块!笨蛋不好恼羞成怒,追到北京找律师麻烦,否则便会混成混蛋了:嫌律师 拿得多吹 得大,把活儿干漂亮些,还原其95%败诉率的真面目,也就是了;或者干脆改行下海,捞几票自己的!如今网络发达,水上飞着能耐大的律师太多,既凭 身怀绝技 有纬地之才,也不乏靠捡峨眉派过期秘籍的混混儿。但对这帮姓裘的兄弟,该唤作千仞、千尺还是千丈,得郭靖瞪大眼睛,把招子放亮。

   明知山有虎还伸手揭榜,康达所签了合同,李庄就得守信用。虽九死其犹未悔,本分做事,是律师立身品德,更是约定义务。除非要你犯法,帮规不许咱那 样儿,否 则便不能"扯呼"。风紧一走了之,把人晾那儿,"没得"寻裤腰绳上吊,也"没得"能打开手铐的纸币,是律师的不义。律师不是荆轲,不是董存瑞,不 用搞自杀 性袭击,犯不着舍身饲虎,没必要以身试法——输了杀头,杀的不是律师的头。行得正走得端,别拿着钱铤而走险无端找茬儿,不跟政法委探讨案情,没飞 车把检察 官吓一跳,都"没得"来由星夜逃离"够黑"但"钱多"的地界儿。何况,"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祸事了"就算要跑路,也不能跑回自家的庙里:方 丈四大皆 空,遇上王世充只有自焚化成舍利——他保不了秦王李世民,更护不住觉远小沙弥。

    "兵者,诡道也",不知彼不知己,自然"每战必殆"。"混迹律师多年"年近半百了,李庄得审时度势,该明白打黑成了运动,就会化作政治牌局,对手 不光是公 检法,功夫不全在庭上——积习难改迷信"勾兑"万能,不输才怪。"法条拜物教",赵教授死打政治局,对不上人家的马嘴,即使没白费蜡,所成也"没 得"乐 观;"打捞队"以"潜规则"行走,等而下之者尤甚:把政治局误作了走私受贿案中的"捞人"故事,幻想着吹吹牛盘盘道摆摆龙门阵,便可坐收凯歌高奏 之效,简 直构成双料的"过失"——既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不知对手是谁,不明人家决心手段,蚀本儿是必然。你得知道"演出开始 了",餐馆儿 的舞台上角色分配停当多时,李庄跌足和高子程的无功,完全可以逆料。

    一般而言,律师事务所遭此大变,得体的做法是另请高明,下策是亲手擦自己屁股。康达所固然人才济济个个儿精英,但放着律协旗下有那么多资深刑辩律 师不用, 偏偏小家子气"肥水不落外人田",遣出高律师上阵接着打擂,若非李家人跟外人的律师费没能谈拢,就只能说重庆警方的夜袭"小李庄"得手,令律师界 寒蝉之势 已成,"马家河子"一带盘踞的真假八路,全都给这招"霹雳手"吓破了胆!敲山震虎以确保打黑收场,政治目的已经实现。

    但最大的考验,在等待着龚钢模。这家兄弟久历江湖,是些识货的雇主,律师事关老大生死,选定李庄想必货比了三家以上,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今改弦 更张,是 龚某人看清牌局后,摸清各自底牌,痛定思痛的生死抉择。除去他满嘴吐出的"象牙",生死关头还能冷静"揭发律师"以期"重大立功"从轻发落,他知 道已绝了 继任者死力辩护的念想儿,只有巴望"吃饭的"网开一面留下这颗"吃饭的家伙"了。从理论上说,他这么做得有绝强的法治观念,还要对制度的运行抱莫 大信心 ——但生于斯长于斯,他会像苏格拉底那样笃信规则视死如归?"莫斯科不相信眼泪",我相信打黑漩涡中心的渝人,不会真的相信法制还有规则可言。

    现实残酷法律无情,可怕的是法庭难以捉摸。祸从口出,从不曾变得如此真切。李庄守不住信用,"吃饭的"信用如何更说不清——本来就众口难调,吃不 吃又不取 决于食客的胃口。假如真有过一场生死豪赌,迈出了第一步他就得守口如瓶铁心到底——一丝口风走漏,都会让食客无地自容,只能用事实证明不曾有过交 易和承 诺,那就意味着他只有死路一条!如此说来,重庆志在必得,先要让李庄"伪证"罪名成立,高律师的差使果然难办。相信有些谜底,将会在李庄定罪龚案 尘埃落定 后,渐次揭开。

    欣赏慕容雪村兄弟的如花妙笔,但得承认,现实比小说家胸中沟壑更加惊险。似乎从不曾如此期待过,我期待着慕容兄新作尽早面世。

    浦志强 2009年12月24日 晨


我相信打黑漩涡中心的渝人,不会真的相信法制还有规则可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面看过蒲兄的《李庄不冤》!
既然打黑漩涡中心的渝人,不会真相信法制还有规则可言,龚先生凭什么认为冷静"揭发律师"可以期"重大立功"从轻发落呢?
其实,李庄案本质,只有一条:重庆打黑,程序漏洞太多,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较真,渝方必处境艰难,打李庄,不过贵党惯用之敲山震虎,让律师远离或者 最多走过 过场,让打黑运动早日凯歌高奏!
最终的结局必是:运动结束,李庄案亦不了了之!

发布者 亦佛亦魔的鬼画符   (http://yuezhangbiao.blog.sohu.com/)
2009-12-24 04:44 回复
嘿,临时注册,没想到还坐上了蒲兄的沙发,牛啊!

发布者 亦佛亦魔   (http://yuezhangbiao.blog.sohu.com/)
2009-12-24 04:49 回复
这帮律师总喜欢把法律当真事,挡人财道、官道。遗老遗少、太子党羽早就想收拾他们了,刚好又合了朝廷的旨意,于是设了个套,皆大欢喜。李庄当了殉 葬品。

发布者 惊涛   (http://wangyu688.blog.sohu.com/)
2009-12-24 05:47 回复
哈哈
应该说中国还是在变化,但距离理想状态还很远很远

发布者 坚持做自己!   (http://zuanzuanbar.blog.sohu.com/)
2009-12-24 09:17 回复
子曰:以弱辱强,兵共杀之!
活该!

发布者 家狗野狗   (http://jiagouyegou.blog.sohu.com/)
2009-12-24 11:10 回复
嬉笑怒骂,淋漓尽致!
浦兄之笔力力投目前中国之怪法律现状!【杨培国】

发布者 律师兵法   (http://vipypg.blog.sohu.com/)
2009-12-24 11:49 回复
现实比小说家胸中沟壑更加惊险。    

发布者 大河岸边   (http://dhab.blog.sohu.com/)
2009-12-24 12:16 回复
有人说,在官场上,官官相护,现在看来,律师圈中也是如此,先不管是否涉及违法,不管他是否涉黑,自己圈中先护起来,如同帮派一样,既然有乞丐 帮,也就会 有律师帮,为的是,就怕唇亡齿寒,树倒猴狲散。
但是,不管你们怎么互帮,谁触犯国家法律,危害人民利益,终究都会彻底现出原形!
          

发布者 青山晚霞   (http://qingshanwanxia.blog.sohu.com/)
2009-12-24 14:24 回复
不要为谁谁打抱不平,相信一切皆有可能。
相信最终一切终会真相大白的,期待着……


发布者 寒塘鹤影   (http://lzjjb.blog.sohu.com/)
2009-12-24 14:36 回复
圣诞快乐!Merry Christmas!

(手机看博客)

发布者 穿衣打扮   (http://redeyes8.blog.sohu.com/)
2009-12-24 15:04 回复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李庄案必须在七天内批捕,不知博主懂还是不懂?再说现在的律师眼中除了钱还有什么?要我说,在中国现如今初级阶段,律师和妓女 一样,太 容易赚啦!

发布者 蛰伏   (http://xiawei0070.blog.sohu.com/)
2009-12-24 16:19 回复
大家之风,在央视讲学肯定能提高收视率。

发布者 天津市刘律师   (http://fa69.blog.sohu.com/)
2009-12-24 21:38 回复
黑社会火拼,哪里用得着律师?

发布者 子在川上曰   (http://yyz666894.blog.sohu.com/)
2009-12-24 23:35 回复
难道博主也认为无论什么案子都应该让公安关足了37天再报捕才是合理的啦?如果真那样,估计楼主又要抱怨中国司法的效率了……真是众口难调

发布者 一鸣惊人   (http://182954.blog.sohu.com/)
2009-12-25 01:21 回复
在读浦律师本文的当儿,听说了另外一条不相干的消息:福州市林洪楠律师被停业一年。林律师的情形与李庄律师的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但结局却可能殊途 同归,凡 不"顾大局"而犯上者,杀无赦。龚刚模的表现也着实令人惊异。真相如何,有时间老人呢。

发布者 慕子烟   (http://muziyan0929.blog.sohu.com/)
2009-12-25 01:40 回复
说的话太偏激了,律师眼里除了钱还有什么?在法庭上睁大眼说瞎话,黑白颠倒都是律师惯用的手法,抓的没错。

发布者 蒙蒙细雨   (http://qlqabc.blog.sohu.com/)
2009-12-25 06:09 回复
抓住个李庄,犹如捅了律师界的蜂窝——跳脚骂的、为之鸣屈叫冤的、为其愤愤不平的都跳出来了。其实自己裤裆里有屎,要想别人闻不见臭味是不可能 的!即使再 为他遮盖、掩饰,甚或猛喷"香料","臭"的本质是不可改变的!法治社会不可缺少律师这一行,可如今中国的律师界实在不敢让人恭维——李庄事件不 过暴露出 律师界"潜规则"的一角。其实类似这号无良律师本人就曾遭遇过几个。看来,李庄的事,可信其有。

发布者 自言自语   (http://zhangyusheng1956.blog.sohu.com/)
2009-12-25 08:25 回复
神鬼厮杀,师爷就不要凑热闹了,要量力而行,更不敢淌浑水丫 

发布者 自游人   (http://jengliang.blog.sohu.com/)
2009-12-25 08:49 回复
要求公开审理此案。 

发布者 机器人类   (http://haianwuji.blog.sohu.com/)
2009-12-25 09:58 回复
蒙蒙细雨 在上文中提到:
说的话太偏激了,律师眼里除了钱还有什么?在法庭上睁大眼说瞎话,黑白颠倒都是律师惯用的手法,抓的没错。

同意!我们这儿老话律师叫讼师鬼(送尸鬼),都是玩弄法律的东西,这回终于被法律玩弄。哈哈!

发布者 新好胖胖男人   (http://zhq196684.blog.sohu.com/)
2009-12-25 09:59

我相信打黑漩涡中心的渝人,不会真的相信法制还有规则可言。

发布者 LAOGOU   (http://chongtadie.blog.sohu.com/)
2009-12-25 16:08 回复
"混迹律师多年"年近半百了,李庄得审时度势,该明白打黑成了运动,就会化作政治牌局,对手不光是公检法,功夫不全在庭上——积习难改迷信"勾 兑"万能, 不输才怪。
                

发布者 LAOGOU   (http://chongtadie.blog.sohu.com/)
2009-12-25 16:14 回复
面对李庄这盆"夹生饭",法院多半会硬着头皮,咽下去再消化。拿判决为中心工作背书,向来是法院保驾护航的主营业务,什么天大的事能比打黑大呢? 审个把律 师伪证,比审老大简单得多,伪证案比黑社会案,办起来要"顺溜"得多,是自然的。

发布者 LAOGOU   (http://chongtadie.blog.sohu.com/)
2009-12-25 16:21 回复
我向来是立志当一名律师的,只是本事不济,然而我记得律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代理人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一切资金往来都应该以事务所名义进行, 不知道李 庄同志是否违反了这一条,如果违反了,那律师这么学习法律又不遵守,那还追求什么法治啊.为什么一个专家论证会得花费人家200多万,而且平时有 空不开非 得赶在"捞人"的时候开,专家们是冲着钞票去开会还是冲着真正的法的精神去开会的.康达公司业务发展真是不错啊,看看合伙人,人大委员长之子,最 高法院长 之子,学法律的难道就再没别的人比康达的人聪明了.正如某前总理的孩子一样,动不动就是重大国企董事长,天下无人啊.就我们普通人来看,李庄案我 们还站在 重庆警方一方,看看有多少重庆人遭了黑社会的罪就知道了.任何想通过课外作业的来捞人的律师,都是我们所反对的.

发布者 宇宙公民   (http://yuzhougongmin.blog.sohu.com/)
2009-12-25 17:13 回复
,期待真实

发布者 轻舞玫瑰   (http://qingwumeigui2009.blog.sohu.com/)
2009-12-25 17:43 回复
公检法始终就是一家呀。

发布者 kaixin   (http://kaixindelinlin.blog.sohu.com/)
2009-12-25 18:04 回复
该杀就杀该判就判,至于律师只是拿了人家钱的雇工而已,千万别把自己当成啥的。

发布者 不想开逼着开开了也白开   (http://windbellcn12.blog.sohu.com/)
2009-12-25 18:15 回复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是律师,懂法,怕什么?       

发布者 醇歌畅想   (http://bashuchun.blog.sohu.com/)
2009-12-25 18:57 回复
我担心的是李案被炒成业内大事,进而又是学习活动。只怕是那些学习活动的积极分子此次借机发力,将我等赚不到钱的律师为他们陪坐。

发布者 王才亮律师   (http://cailiang329.blog.sohu.com/)
2009-12-25 19:16 回复
悲愤之笔,只是,写的越精彩越悲愤。

发布者 被扼住的喉咙   (http://jiangsulygxx.blog.sohu.com/)
2009-12-25 19:16 回复
其实律师多数是帮凶。没几个好家伙。为人服务的还是真正人百姓,不是有权人

发布者 东边太阳西边草   (http://penglikun.blog.sohu.com/)
2009-12-25 20:42 回复
一读再读,回味无穷,浦律师好眼光、好思想、好文笔!
进入新时代,核心高喊"以德治国",司法首脑,全换上自家亲信政客,各种奇谈怪论层出不穷,法治一退再退,流毒延续至今,终至今日之山穷水尽。我 辈此道中 人,理想尚存,备受煎熬,然无力回天,徒呼奈何!
重庆打黑,表面热闹,无非是旧瓶新酒,看穿的人越来越多,换个角度,未尝不是一个法律启蒙的良机。此中,律师当记首功:从赵教授的登高一呼,到李 庄的身先 士卒,再到张思之、夏霖、浦律师诸大状的如花妙笔,无不令人叹为观止!律师界厚积多年,一朝爆发,在当今背景下,实属不易。或许将从此崛起为一股 独立的力 量,这就足够了。

发布者 逮猎人的狐狸   (http://jdsbj1122001.blog.sohu.com/)
2009-12-25 23:22 回复
新好胖胖男人 在上文中提到:
蒙蒙细雨 在上文中提到:说的话太偏激了,律师眼里除了钱还有什么?在法庭上睁大眼说瞎话,黑白颠倒都是律师惯用的手法,抓的没错。同意!我们这儿老话律师 叫讼师鬼 (送尸鬼),都是玩弄法律的东西,这回终于被法律玩弄。哈哈!

在一些敏感的为弱者维权的案件中(毒奶粉事件;许志永, 邓玉娇案: 夏霖 夏楠,上海钓鱼执法案;郝劲松,福建网民诬告案;刘晓原),总是那些不受官府待见的为社会所不知的小律师,这些律师大部分不富有,这些律师并不是 没能力挣 钱只是不会挣钱不擅长挣钱,只是在金钱和公平正义这两个法码上选择了公平正义而已

发布者 赤脚山娃   (http://tnyw.blog.sohu.com/)
2009-12-26 00:01 回复
蒙蒙细雨 在上文中提到:
说的话太偏激了,律师眼里除了钱还有什么?在法庭上睁大眼说瞎话,黑白颠倒都是律师惯用的手法,抓的没错。

你所说很对,很恰当。
该案其实揭露了中国实际存在的律师行业的潜规则,多少无耻律师,满嘴仁义法律,干的是害国害民的无耻行为。为了金钱,他们什么黑事恶事丑事无耻的 事不敢 干,不在干。这是涌有最多黑恶丑无耻之徒的领域。
可悲也,中国的高校,竟培养出这么多这样的人渣、败类 !

发布者 MACRO-HISTORY 大历史   (http://loren-yunlong.blog.sohu.com/)
2009-12-26 09:07 回复
浦律师之前写的一个李庄不冤的博文很多人看不懂,唉

发布者 大传媒,小观察   (http://tianword.blog.sohu.com/)
2009-12-26 09:30 回复
按理这时候最该保持沉默的是律师,好好反省自己,但没想到开口的律师却一律倒向李庄这一边。

发布者 松湖赶舟   (http://songshanhulangzi.blog.sohu.com/)
2009-12-26 09:31 回复
松湖赶舟 在上文中提到:
按理这时候最该保持沉默的是律师,好好反省自己,但没想到开口的律师却一律倒向李庄这一边。

其实我只是自说自话,并没打算导向任何一边,也许好些事情的明了,还需要时间。

发布者 浦志强律师的第十二个搜狐博客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
2009-12-26 23:42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39814218.html
2009-12-17

浦志强: 李庄不冤

    康达所律师李庄"捞人"失手,在政治正确的打黑运动中"偷鸡",连累律师界从短道速滑变成高山滑雪,"美誉度"直逼中国足球。这就迫使北京律协从 荣耻观高 度,支持渝方查处行为,继之以谨慎表达维权美意,为此特遣资深刑辩律师衔命探营。组合拳出手,总算娘家人有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意向。但 律协只能 先查事实——侦查阶段还不能放手查,赤膊上阵违法的事,把资深刑辩律师全打死,他们也不会做。"舍命陪君子"不是专业律师的套路,组织上更没这份 义务。所 以我相信,"捞出"李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取证程序合法性,李庄早在落马前就质疑过了,他用这招儿没能"捞"龚,后人照方抓药,估计也"救"他 不下。

    据《中国青年报》接二连三的独家报道,李庄似乎触犯了刑法第306条。倘若报道所言属实,他自然罪有应得,好在律协已声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执业资 格。或 许,轰轰烈烈的"打黑门",将以热热闹闹的"律师门"收场。好比搂草打着了兔子,渝警在打黑除恶的关头,还赠北京律师队伍一份免费的"保洁"。想 当年牛群 冯巩搭帮开过家点子公司,受托给蛋糕厂出个起死回生的点子,不期然救活了隔壁一家濒临倒闭的蜡烛厂——可惜蛋糕厂终究关了张。假如打黑终将无大成 就,有了 李庄的折戟沉沙,我们就只能说虽然脱靶,但枪手毕竟顺手把邻居家房顶揭去几片瓦,也算不虚此行"打哪儿指哪儿"。

    李庄组建的"跨区域打捞队",番号几何不得而知,但业内有"打捞"现象,却天地你我皆知。从上到下二十年来,大小"打捞队"不在少数,蔚为大观的 也非寥 寥。近水楼台先得月,江山代有才人出,"打捞队"各领风骚不几年,是因为雇主现实得很,看中的是你老子的影响,没人罩着你再资深也未必有执行力。 谓予不 信,等老子到点儿下台,越资深可能越惨淡——花天价找来律师,自会有人看中你身怀的绝技,但多大比例仅仅看中这些,你和他之外还有天知道。说句公 道话,不 见兔子不撒鹰是精明,逮着兔子不舍得撒鹰,就近乎无赖了。初级阶段各行各业没规矩,草创时期那种没本儿的生意积习难改,时迁儿们妙手空空的英雄本 色,没有 前途。

    问题是"有奶便是娘"和"好死不如赖活着",也是江湖好汉的座右铭。把谁放在龚的角度,保命都是压倒一切的目标。悠悠万事唯此为大,请律师为了活 命,掀资 深刑辩律师的屁帘儿,多半也是为了保命。"青山依旧在"度过这一劫,保外减刑"值得期待",才谈得上"不怕没柴烧",否则上天入地贴墙上,脑袋掉 了碗大的 疤,可二十年后还是不是一条好汉,没人打得了包票。叫我来猜,不翻出能免死底牌,让人铤而走险没说服力——跟命悬一线的人谈,谁能开出比这更诱人 的价 码?!李庄拿"我代理的不会死"说山,龚爆李庄的"点",估计条件,不可能低到哪儿去。

    但能踩住高人垫脚,跟资深刑辩律师换位,这叫魔高一丈棋高几筹。找那真能拍板的,就赌一张不扯三局两胜的闲淡,要庄家够横要玩家够狠,要开弓没有 回头箭。 卷入牌局当当看客,加小心都可能成了筹码,非要下场试试手气,那是倒霉催的。在龚而言,若李庄"伎俩"得逞,证据或将被推翻排除,有望免死但未必 笃定—— "勾者十六七,留者十三四",这回不是斩监候赶上秋审,他输不起。得知道印把子攥谁手里,知道李庄没抓着那张免死牌!就算侥幸免死,律师不光在功 劳簿上喜 孜孜续写新篇,"事成后"那两三千万的"鹰",还是要撒出去的。若李庄行径败露,只需确保他败在自己出首,则免死目标依旧可能达成,鹰都能借机免 撒。是以 这局,龚或可大胜,律师则完败到一塌糊涂。律师卖起大力丸来,拍的大多是法官的后背,假如法官说了不算,委托人又当如何呢?
    敲打律师让他们知道收敛,是为政者该有的预期。天下苦秦久矣,黑恶千夫所指,重庆吏治伸手不见五指,铁腕打黑如此令人雀跃,比"唱红"来劲也更让 人陶醉。 但如此的运动打黑,专案侦办、隐秘羁押、代号匿名、阻挠会见和阅卷,乃至乌小青蹊跷自杀,已令其正当性和效率倍受质疑。律师拿人钱财,找程序岔子 哪壶不开 提哪壶,不胜其烦清理之中。中青报过于及时的报道,大段直接引语除非出自面壁——小郑声称看了卷宗,说明李庄在看守所在夜总会与人沟通细节,早已 被一览无 余——看个卷律师都难,你就有这么大的面子?只可惜,为惩治无良律师不惜牺牲程序正义,甚至打闷棍下蒙汗药,想来韦小宝也不过如此!苦于监听所得 难以端 出,"反戈一击"才成了回春妙手。渝方这局,只算惨胜。

    但龚对律师的揭发,使律师对当事人的信赖,突然间溃不成军,"这样子嗷!"打黑案中被告人,很难指望律师傻卖力气。好比前方出了交通事故,后来者 每人一脚 "点刹",车速会立即降下来。律师"点刹"过后,终于看明白了,有无金刚钻儿,揽活儿都得掂量,你得知己知彼,知道能吃几碗干饭:这里"够黑"不 假,"钱 多"也靠谱儿,但"人傻"可未必,"速来"与否,那得一慢二看三通过。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小心行得万里船,这样才稳当。如此则所有的辩护,都该是 走走过 场。

    李庄出事不冤,八字归纳四条儿错仨,你不是人家对手,甚至不是龚的对手。

    浦志强 2009年12月17日


这重庆的天咋就这么黑,中国咋就就没有一块干净地儿?
司法部早就要收拾律师,原来在这儿下套等着吖!

发布者 惊涛   (http://wangyu688.blog.sohu.com/)
2009-12-17 06:47 回复
重庆打黑,一场出于个人政治利益的玩火!一场假借民意的政治操纵!
搬起石头就有砸自己脚的危险,但是,谁也不愿意心甘情愿的失败。
重庆打黑这场运动失败不起,因为政治比战争残酷,政治上的失败连一个烈士的光荣名号都得不到!
所以,在这场政治运动出现重大纰漏眼看就要被政敌抓住把柄时,怎样弥补漏洞捂住黑幕就是当务之急!
李庄的愚蠢就是只懂法律不懂政治,只知道挣钱却不知道他是在火中取栗!

发布者 人民大学 法学 考研 笔记 (最新版)   (http://gczfl12345.blog.sohu.com/)
2009-12-17 14:07 回复
***的教训没有记住,想从打黑上扳回一局,但是玩大了,最后怎么收场???

发布者 还活着   (http://gczfl12345.blog.sohu.com/)
2009-12-17 14:23 回复
水深点

发布者 kanxukun   (http://kanxukun.blog.sohu.com/)
2009-12-17 16:00 回复
杀鸡儆猴,司法部招高。

发布者 kaixin   (http://kaixindelinlin.blog.sohu.com/)
2009-12-17 17:54 回复
知道为啥这么黑么?因为开来律师事务所没去啊!

发布者 思考着前进~~   (http://yunye214.blog.sohu.com/)
2009-12-18 13:19 回复
浦律师伤感了。李庄会无罪释放的。

发布者 莫须有的博客   (http://yuanmeng090909.blog.sohu.com/)
2009-12-18 14:53 回复
坚决支持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权贵们把社会根基都搞得咯吱响了,不杀一杀不得了。但是,我支持邓玉娇一案中的浦志强、两位夏律师和刘晓原律师。 律师不同 于科技人员,律师的生命不在于那点可怜的法律知识,而在于社会伦理道德,有之,则是社会的中流砥柱,无之则是垃圾。

发布者 深圳一筒   (http://shermanhappy.blog.sohu.com/)
2009-12-19 01:29 回复
坚决支持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权贵们把社会根基都搞得咯吱响了,不杀一杀不得了。但是,我支持邓玉娇一案中的浦志强、两位夏律师和刘晓原律师。 律师不同 于科技人员,律师的生命不在于那点可怜的法律知识,而在于社会伦理道德,有之,则是社会的中流砥柱,无之则是垃圾。
李庄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发布者 ssl8443221   (http://blog.sohu.com/people/ssl8443221!c/)
2009-12-19 09:10 回复
顺民意为大,打黑为顺民意之举,作为律师,顺利于邓玉娇案,失利于打黑案,乃民意之大势所趋也。所以只有战术没有战略者,出事和失败是早晚的事!

发布者 走四方   (http://zhoubafang.blog.sohu.com/)
2009-12-19 17:58 回复
走四方 在上文中提到:
顺民意为大,打黑为顺民意之举,作为律师,顺利于邓玉娇案,失利于打黑案,乃民意之大势所趋也。所以只有战术没有战略者,出事和失败是早晚的事!

这是对当前中国政法形势分析的最为透彻的一句话。只要有正义,律师可以随便折腾,基本没事。但是,如果律师不代表正义,除非不出事,一出事就死 定。因为搞 死这种律师,没有人民群众为他们喊冤。当然,可能会有思想深刻的法律人出来讲一大堆法治的哲理,可以讲,但是没用。

发布者 深圳一筒   (http://shermanhappy.blog.sohu.com/)
2009-12-19 18:56 回复
老浦说得到点了.也是某D擅搞这招.

发布者 黑色眼睛   (http://huaisa.blog.sohu.com/)
2009-12-20 16:04 回复
深圳一筒 在上文中提到:
走四方 在上文中提到:顺民意为大,打黑为顺民意之举,作为律师,顺利于邓玉娇案,失利于打黑案,乃民意之大势所趋也。所以只有战术没有战略者,出事和失 败是早晚 的事!这是对当前中国政法形势分析的最为透彻的一句话。只要有正义,律师可以随便折腾,基本没事。但是,如果律师不代表正义,除非不出事,一出事 就死定。 因为搞死这种律师,没有人民群众为他们喊冤。当然,可能会有思想深刻的法律人出来讲一大堆法治的哲理,可以讲,但是没用。

关键是,最后真正死的不是律师,而是所谓的"人民".先烹律师,再收拾小民,这是毒招.

发布者 黑色眼睛   (http://huaisa.blog.sohu.com/)
2009-12-20 16:08 回复
作者有些二笔,那么多的比喻有什么用啊,拿读者当白痴啊,直接说不行啊,写文章写到你这个份上也够可以的。

发布者 小N办公室   (http://nzc777.blog.sohu.com/)
2009-12-22 09:51 回复
说得好。简单帮李鸣冤、简单维护重庆,都是不妥的。

发布者 李清:江南第四   (http://lq2006.blog.sohu.com/)
2009-12-22 11:49 回复
嬉笑怒骂,你太厉害了。第一次领略同行的这种文采。做律师现在是真难!这只有我们自己知道。
学习了!!

发布者 风雨大哥   (http://shenshuilideyu.blog.sohu.com/)
2009-12-25 20:39 回复
话说李大律师,人家重庆的组合拳打得正酣,劝架的都保不准挨上几饱拳,何况你是来拉偏架的!满头的包是自找。

发布者 慕子烟   (http://muziyan0929.blog.sohu.com/)
2009-12-27 06:08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39536884.html
2009-12-14

浦志强:有感于重庆辩黑律师因伪证被抓

    据新华网12月13日电讯,承办重庆打黑案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昨日被重庆市公安机关拘留。据介绍,"检举 人"龚刚模 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等重罪,罪名成立难逃一死,除非刑讯逼供被证实且致证据排除,要想活命就非得有重 大立功情 节。龚刚模本人的不惜检举律师,大抵出于免死求生的本能。

    鉴于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单说龚刚模在这场打黑风暴中,一定没有受过任何刑讯或变相刑讯,我还是不敢轻易相信——这要当局举证自证清白。至于龚某 是否真被 吊打八天八夜以至大小便失禁,则属枝节问题,因为凡经刑讯或变相刑讯取得的证据,一经证实都应定罪时予以排除。

    因而我认为,龚某的主动"揭发"正为其设法脱罪的律师,可能有三种原因:

    一、李庄确实撺掇他编造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并帮其与他人串供,而龚某经过坐牢教育,觉悟恰恰被大大地提高了,以至于他非得把律师的违法行径给供出 来;

    二、龚刚模急于立功,但可能没什么有价值的线索减轻罪责——或许他不是大块头的"黑社会",知道的信息实在有限,只好把律师端出来并且干进去;

    三、铁窗牢底令他神经错乱,大事小情但凡知道一二,就非得"唱支山歌给党听"不可,于是把律师卖了。就跟北京西城法院院长郭生贵一样——据说审讯 时,院长 连态度不错的纪委成员和检察官都检举。这也说明蹲"里边"生不如死,饥不择食急于出狱或减罪。但没有刑讯逼供,这牢有那么难坐吗?

    江湖险恶世道凶险,而李庄对"我"斗争经验过于不足,或许人家要律师是为了点缀,你闷声作秀发笔小财也就是了,哪能真刀真枪甚至串通作假栽赃英雄 的重庆警 方呢?君不见承办重庆打黑案的各路律师,都要跟专案组签保密协议,而钱列阳等北京律师承办黄光裕案,也要跟上海二分检签保密协议,你老兄敢跑到重 庆地牢深 处跟死刑犯唧唧歪歪,显得太不上路。

    但我还是没弄明白,律师不得泄露侦查机密是法律规定,原本不需要跟控方签约保密。我们既然是委托人花钱请的,再跟对手签约就没意思了。我甚至认 为,这是严 重的背叛行为。

    莫非部长要求的"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就是让律师们配合当局走走过场?看不懂的事太多太多,得感谢我的许多雇主,毕竟到现在还没谁"揭发"过 我。

    浦志强 2009年12月13日


打黑也黑!这回当事人自己检举告发倾力相助的辩护律师更是天下奇闻。雾都黑雾重重了。

发布者 京巴风云   (http://wekoxn.blog.sohu.com/)
2009-12-14 05:46 回复
有点欲练神功引刀自宫的感觉。
看来这个当事人实在没什么好检举的了。

发布者 poullee的blog   (http://poulleeeee.blog.sohu.com/)
2009-12-14 06:54 回复
真是人心险恶,鬼人难辨

发布者 三分晋球   (http://oioj99.blog.sohu.com/)
2009-12-14 10:34 回复
李庄固然可恶,但难道公捡机关办案是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吗?证据确凿怕他什么,抓律师反倒有损公捡机关的可信度。

发布者 abc   (http://abc6688789.blog.sohu.com/)
2009-12-14 11:42 回复
真假难辨,暂且观之,反正逼供有之,律师作假也有之

发布者 灵魂在芒刺上跳舞   (http://xiayetiankong.blog.sohu.com/)
2009-12-14 11:54 回复
很多律师很可恶,没有职业精神也是真的

发布者 在山谈法   (http://sip818.blog.sohu.com/)
2009-12-14 12:59 回复
感觉象系统误差。对打黑运动表示高度怀疑。比如:自杀的乌小青,事情的真相是什么?这两件事情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阻断了人们对打黑进一步追究的 期望。死 了,线索中断;逮捕了,人们感觉受到威胁:你不能进一步追问了。所以我把这件事件叫做打黑运动的系统误差。
熙来先生,您的为人品德和打黑动机不能不叫人怀疑。
做人不能这样不透明啊!何况公务员,三个代表啊!!
近日总理说法比天大。我感觉您比法大。
您儿子依然不是贵族。虽然在剑桥读书。

发布者 笑春风 骨科医生   (http://8691cn.blog.sohu.com/)
2009-12-14 13:12 回复
乱象丛生!  

发布者 当惊世界殊   (http://zgzfsophia.blog.sohu.com/)
2009-12-14 13:15 回复
唉,让律师噤若寒蝉的好办法!在中国不能太天真。

发布者 汉日翻译工作室   (http://hrfy.blog.sohu.com/)
2009-12-14 14:09 回复
拒绝律师会见;会见时进行录像,那个律师还敢辩护?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
检察院、公安局违反法律,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 法律在哪里   (http://zhangxlaw.blog.sohu.com/)
2009-12-14 14:15 回复
天黑,请闭眼!
僵尸来了,大家屏住呼吸!
太黑了,伸手不见五指啊!记者们保重!

发布者 秋日悟空   (http://qiutiankuaile.blog.sohu.com/)
2009-12-14 16:11 回复
狗咬狗,各有内幕。内幕后有内幕。          

发布者 完美 拥有   (http://wmyy-ztdh.blog.sohu.com/)
2009-12-14 16:24 回复
平心而论、莫非就只有这三种可能吗?

发布者 独上东楼   (http://grt1958.blog.sohu.com/)
2009-12-14 18:54 回复
我们都被糊弄的不知道该相信谁了
我们的代表背叛了我们
我们的警察欺压着我们
黑社会开始狗咬狗了
我们等待着

发布者 如水随行   (http://wxx19990.blog.sohu.com/)
2009-12-14 18:57 回复
看看还有那个律师敢去为那些人做什么人权说法!你自己都没有了人权利吧?这是一个什么样子的----?

发布者 飞扬与落寞   (http://ypgddl.blog.sohu.com/)
2009-12-14 21:18 回复
首先很多律师很可恶,没有职业精神,没有基本道德,不配称为人。
其次事无不可对人言,光明正大的事有什么不可以记录的,除非他想做见不得人的事,比如偷、盗、贪、贿等、当然也包括串供, 叫"法律在哪里"那位,什么法律、哪条哪款规定的不许录音,我也学学?
最后,法律讲疑罪从无,而博主在第四行就臆断有刑讯逼供,法律将求精确,而博主却在第五行要求忽略"枝节问题",请问打两个耳光和打成重伤一样 么,这叫诽 谤!
单此一文就可看出此博主是中国法律的大蛀虫,因为自己是(无良)律师就袒护无良律师,打着所谓人权的旗号,保护那些作奸犯科甚至是最大恶极的人, 侵犯大多 数人利益的事。我强烈鄙视你(们)!

发布者 正义之声   (http://zyzszyzszyzs.blog.sohu.com/)
2009-12-14 22:08 回复
杀无赦!

发布者 白瓤西瓜   (http://xiguarang.blog.sohu.com/)
2009-12-15 09:24 回复
北京的李庄们:"够黑、很精、缺钱、速毙"

发布者 好学者   (http://hmghyfl.blog.sohu.com/)
2009-12-15 09:48 回复
这下好了,原来司法腐败的根源全都是律师们搞的鬼啊,很庆幸律师界有这么大的能量!!!

发布者 边城留香的法律园地   (http://zwpliuxiang.blog.sohu.com/)
2009-12-15 10:17

让律师闭嘴的好方法,大家以后不要接刑事案件了,接了也就走走场子算了,这钱不好挣啊,风险太大,等大家都请不到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时 候,大家就 会知道为什么了

发布者 双木   (http://jianlinzeng.blog.sohu.com/)
2009-12-15 10:37 回复
正义之声 在上文中提到:
首先很多律师很可恶,没有职业精神,没有基本道德,不配称为人。其次事无不可对人言,光明正大的事有什么不可以记录的,除非他想做见不得人的事, 比如偷、 盗、贪、贿等、当然也包括串供, 叫"法律在哪里"那位,什么法律、哪条哪款规定的不许录音,我也学学?最后,法律讲疑罪从无,而博主在第四行就臆断有刑讯逼供,法律将求精确,而 博主却在 第五行要求忽略"枝节问题",请问打两个耳光和打成重伤一样么,这叫诽谤!单此一文就可看出此博主是中国法律的大蛀虫,因为自己是(无良)律师就 袒护无良 律师,打着所谓人权的旗号,保护那些作奸犯科甚至是最大恶极的人,侵犯大多数人利益的事。我强烈鄙视你(们)!

说得很好!条理清楚!赞赏!

发布者 探索真理   (http://ljyhz.blog.sohu.com/)
2009-12-15 15:29 回复
有不少人,做任何事利益摆第一位,为赚钱可以欺骗、作假,法律扔一边,吃定人的弱点,大发其财。李庄的事已经很清楚了,他低估了在押犯的头脑,其 实那些黑 老大脑子还是好使的,很快分析清楚了利弊得失,搞清楚了要害,做出了正确的决定。不要跟我来说警方公布的口供是一面之辞,没有李庄的确认不能信, 问题是第 一,我们普通百姓没有调查权和行政资源,任何一件事需要我们自己查清楚才能相信我们还怎么活?第二,象薄熙来和王立军这样的政府官员都不能相信, 我们还能 相信谁?第三,哪个罪犯会主动自觉认罪?政府和法院不能相信,反倒该信个别律师或个人的一家之言?少来混淆视听了,群众有眼睛,有脑子,自己能判 断。

发布者 探索真理   (http://ljyhz.blog.sohu.com/)
2009-12-15 15:53 回复
李庄-"讼棍"!

发布者 vmskv   (http://vmskv.blog.sohu.com/)
2009-12-15 16:33 回复
打黑,进入黑打阶段了

发布者 gyp2571的blog   (http://blog.sohu.com/people/gyp2571/)
2009-12-15 23:57 回复
 

发布者 陈小宁的博客   (http://chenxiaoning-usa.blog.sohu.com/)
2009-12-17 09:26 回复
这样的律师就应该抓。一手抓钱,一手捞人。恶意讹诈当事人的钱财,一个卑鄙、无耻的律师。

发布者 蒙蒙细雨   (http://qlqabc.blog.sohu.com/)
2009-12-17 12:42 回复
真相!真相?真相!?

发布者 风雨大哥   (http://shenshuilideyu.blog.sohu.com/)
2009-12-25 20:56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39532020.html
2009-12-13

重庆打黑案先折律师一员:康达所同行李 庄律师触 碰306条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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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为重庆涉黑案辩护时伪造证据被捕
2009-12-13 20:23:42 来源: 新华网 跟贴 202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据重庆市新闻办介绍,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捕。其当事人龚刚模检举称,李庄在重庆行使辩 护人职责 时,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新华网重庆12月13日电 据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介绍,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了解,今年6月,龚刚模被指控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贩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等重罪。该案系重 庆市民高 度关注的大案。李庄受龚刚模亲属委托为其辩护。近日,龚刚模本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 被告与他 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其行为已触犯了《刑 法》第 306条的规定。

目前,经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已对李庄执行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北 京知名律师将为文强辩护 曾任职最高检

重 庆打黑辩护律师:打黑不是黑打

重 庆数名律师为涉黑人员"捞人"被查

  (本文来源:新 华网 )

岂能让"葫芦僧"屡判"葫芦案"?

发布者 江间波浪——法国胜寒支博   (http://lucielu.blog.sohu.com/)
2009-12-13 23:00 回复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39563012.html
2009-12-14

中国青年报:重庆打黑案律师造假近20 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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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曝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
2009-12-14 06:28:54 来源: 中国青年报(北京) 跟贴 1164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捕。涉黑"老大"检举称,李庄要求自己出庭只说3个字"不知道"。据 悉,李庄 刚到重庆就称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并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报道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 造了一场 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 枚、弓弩 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 取立功, 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

11月下旬,重庆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与大多数市民一样,参与打黑除恶的民警们也在劳累之余密切关注着各项案件的审理宣 判。

然而,此时在江北区,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 其是12 月4日与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看守所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

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判。

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

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 庄向他面 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 供;第三 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 使法院休 庭,拖延庭审。

李庄还例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专案民警问。

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 身上。官 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 书上乱填 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 所依法作 了详细记载。

随着调查深入,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被层层剥开。

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 伴相邀答 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 还要去 '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在三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 程中被刑 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随后,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了当地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高新区奥体中心附近一茶楼大厅见面。按照李庄的指点,龚刚华要求李某在 龚刚模审 判阶段将保利夜总会关闭。对此,李某说个人无法做主,返回保利夜总会约部门负责人汪某和陈某再次来到茶楼。3人在龚刚华驾驶的轿车内,协商关闭保 利夜总会 事宜,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龚刚华对汪某说:"龚刚模将夜总会股权转让给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说他才是保利夜总会真正的老板。"

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

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

"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 多位侦查 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该案件调查组工作人员说。

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调查组现已查明:11月24日,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 人樊奇杭 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

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 把刑讯逼 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 全是瞎编 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事后,李庄对龚云飞说:"我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了,到时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这样才能推翻以前对龚刚模不利的证据。"

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 会让你在 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 辽阳办理 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12月4日,李庄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向龚刚模明确表示已联系多名证人配合伪证,并教唆龚刚模配合编造事实来印证,企图回避案件事实。

李庄对龚刚模说:"已经安排在开庭的时候由你老婆到庭上给你作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李庄教唆他说,"你老婆到时会说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钱实 际上是敲 诈,主要是这些人得罪不起",以达到弱化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从你的角度上去说。比如说,樊奇杭、李明航打电话找你要钱,你 回去找你 老婆借钱啊!你老婆说,不借给他。你说,不借不行啊,咱们惹不起他啊,咱们怕他!"

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当法庭上问这 些问题 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重庆市大足县林业局虚开被告人公司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的证明,以表现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其脱 罪。

据犯罪嫌疑人龚云飞交待:"我当时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开了证明。"

李庄打"广告":这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 人"的"成 功案例"。

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他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 诺:若要 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 傻,钱 多,速来!"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 京律师如 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 师行使 "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 是,一些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 另一种瞒 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李庄等近20人被捕,律师何以知法犯法

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 辩护人, 请转告有关方面。"

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此案仍在继续深入调查。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 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 了金钱诱 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最新调查表明,在这起"律师造假门"中,除了李庄所仗恃的个人背景关系外,重庆的两名律师也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95万元用于"活动",成为"造假 门"涉案 者,并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加入"造假生产链条"。目前,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 为和滥用 '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 重庆政法 系统官员最后说。

相关阅读:北京知名律师将为文强辩护 曾任职最高检

重庆打黑辩护律师:打黑不是黑打

重庆数名律师为涉黑人员"捞人"被查 (本文来源:中 国青年报 )



人渣律师

发布者 赤脚山娃   (http://tnyw.blog.sohu.com/)
2009-12-14 13:03 回复
无语

发布者 倪妮   (http://runningnini.blog.sohu.com/)
2009-12-14 23:01 回复
黑过非洲,真黑呀!

发布者 陶氏族谱   (http://taoshizupu.blog.sohu.com/)
2009-12-15 08:05 回复
今天益阳中级法院可以歪曲法律剥夺下岗工人的劳动权力,明天就不可歪曲法律剥夺你我的生存权力吗???

发布者 正义何在   (http://aaazhaoaaa.blog.sohu.com/)
2009-12-17 14:09 回复
打黑要严格才行,不要雷声大雨点少了

发布者 穿墙阻击手   (http://yinsdota.blog.sohu.com/)
2009-12-17 14:24 回复
正义何在,下岗有罪
[ 下岗工人再就业只能是非全日用工]
这是益阳中级法院判决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
今天益阳中级法院可以歪曲法律剥夺下岗工人的劳动权力.
明天就不能歪曲法律剥夺你我的生存权力吗?????

发布者 正义何在   (http://aaazhaoaaa.blog.sohu.com/)
2009-12-17 15:32 回复
打得好!

发布者 子夜若水   (http://ziyeruoshui.blog.sohu.com/)
2009-12-17 20:42 回复
抓得好

发布者 ywq59   (http://ywq59.blog.sohu.com/)
2009-12-17 21:42 回复
比《贪》更贪比《黑》更黑!

发布者 相见相识相知   (http://o-solemio.blog.sohu.com/)
2009-12-17 23:55 回复
yi pai hu yan

发布者 黎勇律师-北碚   (http://liyolawyer.blog.sohu.com/)
2009-12-1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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