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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0日星期二

100825 馬英九特支費案 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对比 台北市议员顏聖冠質詢馬英九撒谎作伪证

From: lihlii
Date: 2010/8/25
Subject: 馬英九特支費案 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对比 台北市议员顏聖冠質詢馬英九撒谎作伪证
To: jrzl@googlegroups.com, post@lihlii.posterous.com

发 件人: lihlii
日期: 2009年1月22日 下午4:37

克林顿被折腾,不是因为性丑闻,而是因为为了掩盖性丑闻对议会作伪证,这是重罪。
而台湾的马英九呢?呜呼。看这样的法院,自命而坚决不回避的法官,能有公正独
立的司法么?

更别说国民党为马英九量身定做修改排黑条款。原先说是,被起诉就停职;改成定
谳才可停职[1]。

[1] 中评搜索
http://gb.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search/allDetail.jsp?id=100309959&
sw=慰留

马英九一遭起诉,国民党便接连修改排黑条款,并准备召开临时全代会修改党章
"三审定谳才停权"。但党中央这项明着替马参选量身定做的脚套,看在拥王人士心
里颇不是滋味, ...
[中评社是中共对港台的欺诈宣传工具]

马英九被起诉不但保持自由身,国民党还修改规章,不停职,他还参选总统。
陈水扁被起诉,就被戴手铐关牢房。被放出来一次,本来检察官说不会再求禁,
转脸又上诉求禁,换个有践踏法律和人权前科的恶棍法官蔡守训,再把他关进去。:)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oKVkf8bHJI
顏聖冠質詢馬英九

2006.9.18 台北市议会质询
顏: 好,我的意思是说,特别费,我们会拿去当生活费吗?
馬: (摇头)特别费我们不会拿来当生活费。
顏: 不会拿去当生活费,对不对?
馬: (点头)对
顏: 特别费应该是公务使用的费用,对不对?
馬: (点头)是

顏聖冠: 马英九第二次出庭的时候呢,他口口声声说他不知道特别费是公款。这很明显的,马英九就是说慌。马英九就是在赖皮。

马英九是台大法律系毕业,顏聖冠是政大法律系毕业。两个法律人对呛:
2006.9.18 台北市议会质询:
馬: 这是法律人都应该有的常识,你怎么都没有呢?
顏: 如果,你把特支费,当作生活费使用的话,你怎么办?
馬: 我怎么办,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啊,这又不是你决定啊 [明显心虚,赖皮]
顏: 那你退出政坛呢?
馬: 啊?[迟疑]
顏: 退出政坛呢?
馬: 我跟你讲,现在我是亲口告诉你...
顏: 哪一天发现你把特支费当成生活费的话,你就退出政坛,好吗?
馬: 对[非常小声,底气明显不足]。同样的,顏议员,我们大家都是公职人员。如果哪一天你被发现有罪,也是一样嘛,对不对?

这么明显的对法庭,议会质询作伪证,是藐视法庭,藐视议会,公职人员作伪证重罪,竟然逍遥法外。

地院:马英九依例领取实质补贴性质之特别费 http://news.epochtimes.com/gb/7/8/14/n1801290.htm
(中央社记者黄旭升台北十四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今天判马英九无罪,全案仍可上诉。在支领特别费过程中,法院判决认为,最高行政法院 已陈明认为特别费有补贴性质,被告马英九以领据领取特别费,既未施用诈术也未使任何人陷于错误,马英九是"沿袭依例被动领用"具实质补贴性质之特别费。

特别费案 马英九获判无罪 http://news.epochtimes.com/gb/7/8/14/n1801235.htm
(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四日电)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年二月十三日侦结,台北地检署 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市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 员工,则获缓起诉处

马英九特别费案一审获判无罪 http://news.epochtimes.com/gb/7/8/14/n1801195.htm
记者文昌蓉台北报导 前市长室秘书余文,因以假发票报帐,依贪污、伪造文书,被判刑2年4个月,减刑后为1年2个月。余文的委任律师罗莹雪稍晚表示,余文认为判刑太重,将会上 诉。

这个"台北地方法院"主审就是蔡守训。

邹景雯部落格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eric0514/2008/03/08/10021
我叫法官蔡黑是有原因的,那个判马英九无罪的法官姓蔡,他引据经典说宋朝的补贴和马英九 的特别费一样都是实质补贴所以判无罪,这种和宋朝包黑子一样英明贤能的官让我肃然 ...

马英九特别费案审判长蔡守训一度暴瘦六公斤 http://big5.huaxia.com/tw/sdbd/rw/2007/00667979.html
手中同时审理公务机要费案和马英九首长特别费案的审判长蔡守训,人高马大,身高 184 公分 ,是台北地院身高最高的法官,不要看蔡守训在法庭指挥诉讼时,一丝不苟,口气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an/15/today-o1.htm
論首長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 ■ 黃世鑫

喧嚷一時的馬英九特別費案,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做出無罪判決,而高檢署亦已提起上訴之後,全案已進入所謂的第三審之「法律審」。因此,對台北地方法院以及 台灣高等法院據以判馬英九無罪之論斷,也就是以領據具領之半數首長特別費屬於所謂的「統籌概算費用」,具有「實質補貼」之性質,其「法律」基礎為何?應有 釐清之必要。

http://hi.baidu.com/56cun/blog/item/658d77dd1f2bb9ea76c6389d.html
2008.04.24
馬英九特別費案 無罪定讞
【中時電子報李永盛/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審理國民黨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今(二十四)日審理終結。合議庭認定本案上訴程序不合法,今天駁回檢察官及馬英九幕僚余文上訴,全案維持二 審判決結果,馬英九無罪,余文因偽造文書判刑一年,全案已告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必需以二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違誤為前提,但本案高檢署及余文並未具體指出高院判決有何法律上的違誤,因此,檢方及余 文上訴,在程序上不合法,最高法院因而駁回檢察官及余文上訴,維持二審原判。

馬英九當初被起訴的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而高院當初宣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主要是認定馬英九在主觀上沒有貪污的犯意,客觀上沒 有施用詐術,會計人員也沒有施用詐術,馬英九沒有不法所得,因此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

最高法院指出,對於高院認定馬英九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的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問題,高檢署上訴理由中並未爭執,反而只爭執特別費的法律性質,需 「因公支用」,不具實質補貼性質。

最高法院雖然認定特別費應用於「因公支出」,並認為高院認定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的性質,在法律見解上有瑕疪,但高院此一瑕疪,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馬英 九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的事實認定,且高檢署並未具體指出高院此一事實認定有違背法令情事,只是空泛的指稱原判決在法律上有違誤,因此,最高法院 認定高檢署上訴,在程序上不合法。

至於余文上訴,也被最高法院認定程序不合法,因此,也駁回余文上訴。

不過,最高法院認定特別費的性質,不是首長的實質補貼,也不是首長薪資外的酬庸,特別費應「因公支出」,需用於首長的因公招待、餽贈,並強調「不可私 用」。

最高法院認定,特別費的支用,現行法令有規定,必需依現行法令「因公支出」,沒有適用「行政慣例」或「習慣法」的空間。

若檢方及法院採納最高法院此一法律見解,對呂秀蓮副總統、前行政院長游錫?的特別費案,似乎較為不利,因呂、游被控以他人發票報支特別費,他們都辯稱依行 政慣例支用,他們勢必向法院證明所支領的特別費全都用於「因公支出」。

馬英九特別費案 最高法院歷時三個月審理

中央社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定讞;同案被告余文部分也維持二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最高法院審理全案歷 時三個月。

以下是全案大事紀:

2006年八月,民進黨立委檢舉,台北市長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未經過核銷,直接匯入私人帳戶,有違法之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對全案進行 分案偵辦。

--十一月十四日,台北地檢署首度以關係人身分傳喚馬英九到案說明。

2007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依台北地檢署起訴書,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 萬六千二百餘元。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 分。

八月十四日,台北地方法院經過四個月審理後,認為馬英九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未施用詐術也未使任何人陷於錯誤,是「沿襲依例被動領用」具實質補貼性質之特別 費,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八月十七日,台北地檢署決定對馬英九、余文提起上訴,理由包括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爭議證人吳麗洳筆錄部 分,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八月三十日,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就馬英九每個月轉匯部分特別費給太太周美青使用,以及以特別費支付馬小九認領、醫療等費用,到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馬英 九涉嫌侵占公有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也在同日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指一審判決多處引據失當,且應該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錄影。

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經過兩個半月審理後,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部分則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余文隨後對外聲明將提起上訴。

2008年一月九日,台灣高檢署認為二審判決引用法務部的法律諮商意見、「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行政慣例」等說法,有判決不備理由、判決不適用法則或 適用法則不當等違背法令情事,況且對特別費性質的見解理由矛盾,宜由最高法院就此爭議問題做出統一見解,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四月二十四日,經過三個多月審哩,最高法院駁回檢方與余文的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馬英九維持無罪確定。

http://www.huaxia.com/xw/tw/2008/00798293.html
判决指出,领据特别费是公款,使用上须符合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的酬应、奖赏、捐输等目 的,不得作为私用。二审将领据特别费认定是"定额概算型的费用","最高法院"则认为"首长特别费"是公款,均不得私用,不是特别酬庸,也不是实质补贴。

"最高法院"判决也指出,检察官指摘二审判决"'首长'以领据具领特别费后,特别费已丧失公款性质,而属于具领的'首长'所有",这只是二审用语的瑕疵, 不足动摇原判决结果。

http://www.china.com.cn/overseas/txt/2008-04/25/content_15011099.htm
台"最高法院"认为特别费非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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